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县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玉溪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新平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医疗保障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包括: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需要决策的事项; (二)全县医疗保障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事关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 (三)需报请县委、县政府或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审定的重大事项; (四)本局牵头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五)医保待遇保障、医药服务管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行政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一)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三)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或者人事任免; (四)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 (五)依法应当保密的行政事项。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决策建议的统筹、重大决策事项的任务分解、跟踪督办和评估工作的督促落实。局监督管理股负责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监督指导。 相关业务股室根据职能分工负责有关重大决策事项的承办、执行以及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 第八条 启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遵循下列规定: (一)重大决策事项由局主要领导确定。局主要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列为决策事项,启动决策程序; (二)局分管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局主要领导确定。 (三)局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确定;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决策建议,由办公室统筹,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确定。 第九条 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决定启动重大决策程序的,由办公室统一备案,局机关应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决策承办股室,负责决策方案的草拟、送审、执行、后评估等工作,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股室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科室。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条 决策承办股室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汇集决策涉及的各方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 第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方案,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决策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股室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下列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决策方案拟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作出重大调整的; (三)决策方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前款所列应当举行听证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科室牵头组织召开会议。听证有关程序按照《新平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听证应当形成载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听证报告,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听证事项或者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以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会召开的5日前,将决策方案及其说明等材料送达与会代表。 以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专业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股室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集、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决策承办股室应当进一步研究论证,完善决策方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股室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问题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专家论证会、书面咨询论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采用召开专家论证会方式的,由局分管领导主持,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为3名以上单数;涉及范围较广、分歧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为5名以上单数。 第十九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独立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咨询论证意见,并对其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性负责。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保守秘密,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论证意见或者论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论证意见或者论证报告中应当具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股室应当对决策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当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重点对社会稳定、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可能引起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可以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一律不得作出决策。对群众反映强烈、反对意见多或存在重大决策风险的,承办股室应当及时向局领导建议暂缓决策或终止决策。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决策方案在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前,应当由局监督管理股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审议。 第二十五条 提请合法性审查的,决策承办股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材料; (二)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借鉴经验的相关材料; (三)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书面征求意见汇总材料; (四)应当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专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的,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五)应当进行公示、听证的,需提交公示、听证材料; (六)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决策主体是否合法; (二)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二十七条 局监督管理股应当自收到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法性审查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情况特别重大复杂的,延长的期限由局主要领导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形式。根据审查需要,可以开展实地调研、咨询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 开展前款工作所用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 局监督管理股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股室补正资料,补正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三十条 局监督管理股审查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后,提出下列书面审查意见: (一)决策方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建议提交局务会审议; (二)决策方案应当调整的,承办股室调整后,建议提交局务会审议; (三)决策方案应当调整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列明各方意见,提请局领导决定; (四)决策方案超越本单位法定权限,或者内容、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议暂不提交审议。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重大决策草案由局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提交决策机关审议材料应当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请示; (二)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二)项、(三)项、(四)项、(五)项所列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集体讨论遵循以下程序: (一)承办股室负责人就决策方案作说明; (二)局监督管理股负责人就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情况作说明; (三)其他股室或部门发表意见; (四)局领导发表审议意见; (五)局主要领导发表最终决策意见。 第三十三条 局主要领导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决策方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完善、再次讨论或者暂缓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集体讨论应当由专人记录,记录人应当如实记录会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反对、保留等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三章 决策施行 第三十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通过后,由局主要领导确定执行科室。执行股室根据执行任务、执行责任的要求,制定执行方案,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并定期向局领导报告决策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 第三十六条 重大决策施行满一年后或者决策施行期间因情势变更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施行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执行股室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决策后评估。 第三十七条 决策执行股室应当围绕以下内容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实施效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实施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三十八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形成完整的决策评估报告,并提交局办公会。决策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程序报局办公会审定后,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督办工作,掌握执行中的情况、进度和问题,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四十条 重大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制。根据各自在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落实具体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重大决策、决策承办或者决策执行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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