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险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行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 费用直接联网结算的通知》(云医保〔2024〕43号)及《玉溪市 医疗保障局 玉溪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玉溪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政 策的通知》(玉医保发〔2024〕19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和优 化医保服务水平及待遇,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7月1日起,将已开通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步开通职工异地生育住院、生育门诊、其 他生育相关住院医疗类别。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在省内异地直接结算的,报销按玉溪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政策执行。 二、产前检查费与营养补助费原则上与生育医疗费用在定点 医疗机构合并支付,即在结算生育医疗费时,按照产前检查费与 营养补助费与生育医疗费用三项包干标准一并结算。具体包干标 准:1.顺产3600元;2.难产(臀位助产、胎头吸引和产钳助产)4100元;3.剖宫产5100元;4.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 在以上对应包干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实际发生费用大于或等于包干标准的,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超出部分全部个人承担;低于包干标准的,不直接结算,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 三、新增其他生育相关住院(代码值5207)医疗类别,用于因生育引起的规定并发症的住院费用结算。经医疗机构判断,符合规定并发症的,医疗机构出院结算医疗类别为其他生育相关住院;手工报销选择零星报销,医疗类别选择其他生育相关住院。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报销的生育医 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即时结算,结算时准确选择生育或计划生育类 别。对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间等重要信息要准确上传,同时规 范生育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并做好政策 宣传工作。 五、各医保经办机构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好职工生 育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工作,对医疗机构工作中遇 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玉溪市医疗保险中心 2024 年 6 月 27日
稿件来源:新平县医疗保障局 审核: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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