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2 年版)》 有关情况的说明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2 年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联合发布。现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类型和准入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2022年版)》列有禁止准入事项6项,许可准入事项 111 项,共计117项,相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减少6 项。 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适用范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依法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或经许可方可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 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法定依据。列入清单的市场 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对市场准入事项的具体实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据充分的,按其规定执行。清单实施中,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一致性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及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 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其他准入规定之关系。市场准入负 面清单实施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境) 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以及涉界河工程、涉外海洋科考,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六、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用承诺及履约要求。市场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履行信用承诺的,撤销原发放许可,将其履约践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综合监管制度。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 三定 ”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 三定 ”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 “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 不批不管 ”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要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通报制度,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畅通市场主体意见反馈渠道,多方面归集违背清单要求案例,完善处理回应机制并定期通报,有关信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涉及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项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主管部门 | 地方性许可事项 | 38 | 未获得许可 ,不得从事电力 和市政公用领域特定业务 | 204001 | 燃气经营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 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维修许可(各有关地 区) | (五)建筑业 | 39 | 未取得许可 ,不得从事建筑 业及房屋、土木工程、涉河 项目、海洋工程等相关项目 建设 | 205001 |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安全生产许可及施工许 可;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要求不单独进行节能 审查的除外)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备案管理的除 外)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地震局 气象局 安全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水利部 能源局 |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 工程设施许可(山东) 渔港经营许可(福建、 江苏) | 39 | 未取得许可 ,不得从事建筑 业及房屋、土木工程、涉河 项目、海洋工程等相关项目 建设 | 20500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按备案管理的除 外)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新建、扩建、 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 批 渔港内新建、改建 、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 、水下施 工审批 | 水利部 水利部 水利部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能源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林草局 气象局 农业农村部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新 建、扩建 、改建工程审 批(各有关地区) | 72 | 未获得许可 ,不得发布特定 广告 | 212004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 医疗(含中医) 、药品 、 医疗器械、农药 、兽药、农业转基因生物广 告审查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 贴宣传品审批 |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中医药局 农业农村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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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未获得许可 ,不得从事污染 物监测、贮存、处置等经营 业务 | 214002 | 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 、处置单位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收集运输处置废弃食用 油脂经营许可(福建)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务许可(云南)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 附件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说 明 本附件所列禁止措施是现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此汇总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法律 、法规 、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其他禁止性措施,从其规定。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管理部门 | 23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 、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 71 |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 、采石 、采矿、挖沙、取土 、修坟等 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能源局 |
125 | 禁止生产、销售 、进 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节水标准的 材料、产品和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 〕3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
127 |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 ,禁止开 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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