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平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编号 | 执法主体 | 执法类别 | 执法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 新平县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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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新平县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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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新平县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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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新平县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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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新平县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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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新平县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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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新平县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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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新平县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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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新平县审计局 | 行政强制 |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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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新平县审计局 | 行政强制 |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有关的款项、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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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新平县审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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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新平县审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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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新平县审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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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新平县审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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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新平县审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以及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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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新平县审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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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新平县审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的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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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新平县审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的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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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新平县审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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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新平县审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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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新平县审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以及查询被审计单位或者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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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新平县审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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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新平县审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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