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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新平讯龙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3Q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xx小区xx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6年4月7日20时40分许,新平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县公安局桂山派出所对位于新平县桂山街道东进集贸市场的新平讯龙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龙电竞网吧”)进行日常检查。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杨某某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在该场所第56号机(包间)发现一名疑似未成年人在上网,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上网人员晏某某,2009年1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30427200901xxxxxx,属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将其劝离。 新平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8日16时05分至16时50分对该网吧第56号机上网人员晏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4月10日14时50分至16时50分对该网吧管理人员陈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于当日对该问题线索进行立案调查,案件编号【(新)文综案立字〔2026〕002号】;4月13日,执法人员前往讯龙电竞网吧调取该网吧4月7日的相关视频监控资料,并当日14时43分至15时23分对讯龙电竞网吧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经调查:2026年4月7日13时19分,晏某某(男,17岁)进入位于新平县桂山街道东进集贸市场三楼的讯龙电竞网吧,并将网吧收银台上的“实名宝”二维码照片通过微信好友发给一名叫武某(身份证号码后6位即网吧会员卡编号为08xx13)的男子,武某通过手机端身份信息认证为晏某某开通讯龙电竞网吧上网认证,网吧值班管理人员陈某某未认真核实上网人员身份信息,确认通过后让晏某某在该网吧56号机(包间)上网直至20时40分许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并劝离,上网消费共49元。 (处罚理由和依据)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晏某某《调查询问笔录》、陈某某《调查询问笔录》、杨某某《调查询问笔录》及讯龙电竞网吧《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实。讯龙电竞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领域第4条之规定。2026年6月4日经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给予新平讯龙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9元,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新平县支行(开户名称:新平县财政局,执收单位名称: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或者电子支付系统(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6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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