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新平壹叁捌通讯器材经营部 证件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7********68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太平路xx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6年6月16日16时41分,新平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新平县桂山街道平山路xx号的新平壹叁捌通讯器材经营部开展日常检查。执法人员对场所经营经营者李某某出示执法证,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并可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开展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售卖一款名为“无损车载音乐”(U盘)2盒,内储存有歌曲、视频资料,且该“无损车载音乐”(U盘)外包装封面没有防伪标识,无ISBN号,无出版单位的名称、版号。执法人员对检查发现的2盒“无损车载音乐”(U盘)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1份。场所经营者李某某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本次检查于当日17时19分结束。2026年6月18日,新平壹叁捌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李某某第1次到新平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制作了1份《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6月25日,我局对新平壹叁捌通讯器材经营部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6月25日,新平壹叁捌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李某某第2次到新平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制作了1份《调查询问笔录》,承认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2026年6月25日,我局对新平壹叁捌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检查发现的2盒“无损车载音乐”(U盘)进行扣押,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 经调查:新平壹叁捌通讯器材经营部的经营者李某某于3、4年前(具体时间不详)通过他人到其店内推销以每盒12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2盒“无损车载音乐”(U盘),无进货清单资料,每盒(U盘)内储存MP3歌曲3600首、MP4视频歌舞200首,2盒“无损车载音乐”(U盘)内储存的歌曲、视频资料内容一致。购买后,李某某以每盒50-60元的价格售卖“无损车载音乐”(U盘)获取利润,但2盒“无损车载音乐”(U盘)一直未售出,没有违法经营额,李某某售卖“无损车载音乐”(U盘)未取得歌曲、视频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新平壹叁捌通讯器材经营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理由和依据)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当事人李某某《调查询问笔录》2份,截取“无损车载音乐”(U盘)内容图片19张,当事人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证据材料证实。新平壹叁捌通讯器材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权的权利”的规定。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于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闻出版、版权领域第92条之规定。2026年7月23日经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责令新平壹叁捌通讯器材经营部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无损车载音乐”(U盘)2盒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7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