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了新规定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09-13 10:09   点击率:255打印】【关闭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了新规定


为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近日,云南省出台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自202381日起实施。新政策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提高到9000元(2023年度),满足不同收入水平层次的城乡居民群体缴费需求,提升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同时增加对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进一步激励城乡居民早参保早缴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长期持续缴费。

●参保对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玉溪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档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20238月起个人缴费共设18个档次,并根据不同的缴费档次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image.png

●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它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领取标准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当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8元,年满65周岁再多加发5元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单位或个人资助、政府补贴及利息)缴费标准越高,个人账户积累越高,领取标准也越高。

image.png

●丧葬补助金。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每人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1416元(计算标准为当年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12)。

 ●个人账户退还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


上一篇:一图读懂《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下一篇:古城街道:用心用爱用情做好教育 真正落实为民办实事

主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7-7011521   联系地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平山路42号

滇公网安备 53042702000008号 备案号:滇ICP备05002587号    网站标识码:5304270007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