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好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有效减轻缴存人家庭还贷压力,促进玉溪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玉溪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玉市管规〔2020〕2号); (三)《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的通知》(玉市管规〔2024〕1号)。 三、主要内容 包括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条件、资料、流程、银行以及提取方式和提取额度。 四、相关问题及解答 问:同一申请人有多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是否都可以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答:只能自选其中一笔办理。 问:夫妻双方共同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提取规则是什么? 答:优先从主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不足部分再从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借款人上月正常还款本息合计金额(不包括提前部分还贷金额、逾期利息、罚息)。 问:哪些情形会导致按月提取金额小于上月实际还款金额? 答:(一)上月逾期还款;(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 问:哪些情形会导致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提取失败? 答:(一)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小于等于壹佰元; (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为贷款、冻结、担保状态或已销户;(三)申请人贷款还款账户为挂失、冻结、销户状态。 问:哪些情形会导致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失效? 答:(一)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的,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将在贷款结清次月16日自动失效;(二)申请人因离退休、离职、出境定居、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已成功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销户的,按月提取还贷业务于销户日自动失效;(三)申请人工作调出玉溪市外并已成功办理异地转移接续的,按月提取还贷业务于转移销户日自动失效;(四)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按月提取还贷业务于贷款发放日自动失效。 问:按年提取还贷业务和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是否冲突?应该如何选择? 答:两种业务不能同时办理,申请人只能任选其中一种。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从未办理过按年提取还贷业务的,可先申请办理按年提取之前12个月的还贷金额,再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另一种是在按月提取还贷政策出台之前已经办理过按年提取的业务的,例如:申请人在2024年5月办理了按年提取还贷业务,2024年9月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业务,那么2024年6月至8月的还款额不再进行补提,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将从2024年10月开始逐月扣款。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在2025年5月先办理按年提取还贷业务,提取之前12个月的还贷金额后再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问:办理了按月提取还贷业务之后,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办理了按月提取还贷业务之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有三种,即:购建房提取、结清商业住房贷款提取和销户提取(离退休、离职、出境定居、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问:工作调动会影响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吗? 答:申请人在玉溪市内发生工作调动的,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持续有效;申请人工作调出玉溪市外并已成功办理异地转移接续的,按月提取还贷业务于转移销户日自动失效。 问: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是否可以取消? 答:可以。申请人可到当地政务大厅住房公积金柜台提交《解除委托、授权申请书》,取消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问:贷款还款银行卡发生变更应该怎么办? 答:贷款还款银行卡发生变更的,主借款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新的贷款还款银行卡及时到贷款银行和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变更手续。
http://www.yuxi.gov.cn/yxszfxxgk/zcjd4062yxszfgjjglzx/20240718/1543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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