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做好全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积极应对全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依法组织做好非洲猪瘟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根据《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云南省非洲猪瘟应急工作方案》、《玉溪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新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农业局关于印发全县非洲猪瘟应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情况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根据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会议精神,非洲猪瘟现列为一级疫情。 各村(社区)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非洲猪瘟动物疫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非洲猪瘟动物疫情发生后或受到非洲猪瘟动物疫病威胁时,各村(社区)、各部门要动员社会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在镇政府的统一指挥下,通力协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扑灭措施,尽快控制和消灭疫情或防止疫情在我镇发生。 二、组织体系 (一)指挥系统 为加强对全镇非洲猪瘟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镇人民政府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镇长任副组长,镇财政所、民政办、宣传办、农业中心、交警队、派出所、镇市场监督所的负责人及18个村(社区)主任为成员的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镇非洲猪瘟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镇兽医站,由镇兽医站杨永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进提出启动、停止有关本预案的建议,指导并监督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 各村(社区)要设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村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部门职责 1.镇兽医站 (1)及时组织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督、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并及时将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 (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动物的扑灭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指导。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监督管理。 (8)建立非洲猪瘟动物疫病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9)评估疫情处理及所需补贴资金,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10)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1)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2)负责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无害化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2.镇财政所:根据疫情,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安排应急防疫经费,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3.镇派出所、交警队: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疫点内动物的扑杀,配合镇兽医站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4.漠沙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5.镇林业站:组织开展野猪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和监测。 6.镇民政办:负责疫区生活困难群众的救济工作。 7.镇宣传办:负责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正面引导和宣传工作,及时提出新闻宣传报道的指导性意见。 三、应急反应 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了解疫病发生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紧急组织专门人员,迅速调拨资金、物资等投入非洲猪瘟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并按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收到可疑疫情情报的应急处置 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集病料,送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实验室检验,对疫情进行确认,必要时请专家到现场诊断。 (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三)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镇兽医站要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镇兽医站报请镇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镇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镇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镇兽医站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四)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农业局协调县林业局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 (五)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六)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镇兽医站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镇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时,同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四、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建立防治非洲猪瘟动物疫病物资储备库(包括药品、器械等)负责物资的经常性储备和疫情时的调运。 (二)技术保障:镇兽医站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镇兽医站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三)资金保障:要切实安排防治非洲猪瘟动物疫病防疫所需的物资储备资金,要积极协调财政局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人员保障:组建由全镇30名村兽医员组成的扑灭重大动物疫情预备队,承担本镇非洲猪瘟疫情的扑灭工作,必要时可申请县级调配其它地区的预备队集中扑疫。 五、疫情管理 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制定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后,要通过疫情报告体系及时上报。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报道疫情。对别有用心、造谣惑众、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它事项 (一)各村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非洲猪瘟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二)应急反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按国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本预案自下达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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