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沙镇人民政府 关于玉溪大红山矿业有限公司平安尾矿库建设项目且书壳小组搬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6-03-16 14:03   点击率:105打印】【关闭

 漠沙镇人民政

关于玉溪大红山矿业有限公司平安尾矿库建设项目且书壳小组搬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平安尾矿库区域峨德村委会且书壳小组村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村民生活环境,规范搬迁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漠沙镇实际,特制定本搬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 2023 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溪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通〔20222 号)《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平县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931 号)、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纪要等相关法规文件为补偿依据,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价值观。以保障村民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为核心目标,严格遵循国家及地方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秉持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平安尾矿库区域峨德村委会且书壳小组搬迁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搬迁征收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助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安全保障:通过搬迁征收,彻底消除平安尾矿库峨德村委会且书壳小组村民面临的地质灾害、尾矿库安全隐患等威胁,保障村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村民创造安全的居住环境。

(二)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搬迁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收程序合法、补偿标准合规、安置方案合理,杜绝违法违规操作。

(三)权益维护: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被征收人在搬迁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实现补偿公平、安置妥善。

(四)平稳推进: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思想疏导和协调沟通工作,争取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化解搬迁征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确保搬迁征收工作按时完成,无重大不稳定事件发生。

(五)后续保障:妥善做好被征收人的安置工作,确保安置住房配套设施完善;同时,积极协助被征收人解决后续生活问题,促进被征收人尽快融入新的生活环境,提升生活质量。

三、征收主体、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新平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新平县自然资源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新平县漠沙镇人民政府

(四)配合单位:新平县财政局、新平县发改局、新平县司法局、新平县公安局、新平县信访局、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玉溪大红山矿业有限公司、玉溪大红山矿业有限公司平安尾矿库建设项目指挥部

四、征收补偿规模、范围及安置对象

(一)征收补偿规模及范围

本次征收补偿规模为居住于漠沙镇峨德村且书壳小组区域内群众房屋主体及其他建(构)筑物、青苗、土地征收补偿。其中:群众11户,房屋约12处(栋),房屋现状自主使用为主。

房屋主体及其他建(构)筑物征收范围:东至入小组平安路为界;西至出小组平安路为界;南至杨文和、杨家才、杨忠明地为界;北至李梦龙基地为界。具体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安置对象

以征收范围划定为依据,在征收区域内选择建房安置的群众,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确定户数。

五、征收期限

自漠沙镇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15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工作。

六、征收补偿内容和安置类型

(一)对征收补偿安置对象涉及搬迁的房屋、附属设施进行货币补偿。补偿内容具体包括:

1.主体房屋补偿;

2.宅基地补偿;

3.房屋装饰装修补偿;

4.主体房屋外附属设施补偿;

5.房屋院内及周边经济林木等青苗补偿;

6.征收搬迁费用补助费用及临时安置补助补偿。

(二)对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进行安置。安置类型为:

1.货币安置;

2.建房安置。

七、房屋、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和补偿

(一)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面积的认定和补偿

1.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面积的认定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且房屋现状与房屋权属登记未发生变化的,按证载面积认定。实测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按实测面积认定。

2)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根据房屋现状认定。

3)因历史原因形成,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房屋,通过实测后由村民小组、村委会组织确认后,报镇人民政府审定。

4)青苗数量实际按现状由评估机构、搬迁安置户双方进行清点后认定。

2.补偿标准

1)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根据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2)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3)主体房屋外的其他建(构)筑物、附属物、青苗参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溪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通〔20222号)文件规定通过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补偿。玉政通〔20222号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评估机构评估根据现状评估确定。

(二)原宅基地面积认定和补偿

1.原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1)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能提供合法依据的,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依据认定。

2)主体房屋实际占地面积超过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依据载明面积的,由漠沙镇人民政府、峨德村及被征收群众所属村民小组、测绘公司、被征收群众五方按实际测量结果签证确认。

3)未能提供合法依据,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主体房屋用地,由村民小组、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后,报漠沙镇人民政府审定。

2.权利人的认定

1)证载权利人与实际使用人一致的,按证载权利人认定。

2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由两个证载权利人协商并出具相关证明后认定。

3仅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其中一证的,按所持证书证载权利人认定。

4)无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能提交批准权限机关批注材料的,按批准材料认定。不能提交批准权限机关批注材料的,由小组、村(社区)、属地人民政府三级认定。

5)房屋发生继承关系的,按法律规定的继承认定。

6)房屋发生转让行为,但未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由双方协商并出具相关材料后认定。

3.补偿标准

1)货币安置户。征收房屋使用的宅基地(不含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按153.36/㎡(二类区集体建设用地10.22万元/亩)标准计算进行货币补偿,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再享受建房安置。

2)建房安置户。征收房屋使用的宅基地(不含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与安置地基面积进行置换核算,超出安置地基面积(150㎡)部分给予按153.36/㎡(二类区集体建设用地10.22万元/亩)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小于安置地基面积(150㎡)的,按150㎡给予土地安置,安置户不再补差价。

(三)补偿款支付时间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9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偿款。

(四)不予补偿的范围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抢栽抢种果树及其他林木植物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八、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征收补偿安置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由其自愿选择安置类型后,不可变更。

(一)货币安置办法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补助和奖励:

1.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对征收补偿安置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2.补助和奖励

参照建房安置补助及奖励政策,以漠沙镇人民政府发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可享受每户签订协议奖励、移交房屋奖励合计50000元。具体补助和奖励标准如下表:

一次性补助和奖励标准表

一次性补助和奖励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奖励(在规定时间内)

30000

50000/

腾退移交原有房屋奖励(在规定时间内)

20000

3.临时过渡安置补偿

新安置点三通一平由漠沙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新安置点完成“三通一平”竣工验收,由漠沙镇人民政府发布《漠沙镇峨德村且书壳小组搬迁户建房的通知》,自漠沙镇人民政府发布建房通知之日起18个月内为临时安置过渡期,搬迁户可以暂住原有房屋。

若因工作推进需要在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提前搬离,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源,且被征收房屋补偿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等完整无缺失、缺损的,按照不足18个月的月数给予相应补偿。临时安置补偿一次性计发,标准如下:

1)以被征收户家庭户籍人口为基数,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计发。非住宅房屋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偿。

2)户籍人口数不足3人的,按每月900元补偿。

4.搬迁补偿一次性计发(含搬出、搬入),标准如下:

1)以被征收人的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15/㎡的标准计发。

2)搬迁补偿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补偿。

5.特殊补助

被征收人在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前提下,能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可享受以下特殊补助:

1)烈士遗属一次性补助5000/证。

2)残疾人、五保户、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一次性补助2500/证。

3)截至漠沙镇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年满60周岁的,可以一次性享受老年人特殊补助,标准为2500/人。

(二)建房安置办法

1.安置对象

需要提供建房宅基地并新建住房的被征收户,并符合“一户一宅”的相关政策。

2.安置面积

统一提供150/户宅基地。

3.规划预选安置地

根据漠沙镇土地储备情况,由漠沙镇人民政府选址确定。三通一平、公房、公厕等费用纳入相关征地成本。

目前拟作为被征收户建房安置的地点:峨德村龙树小组农贸市场后200米左右林地内。面积约13亩。

4.选择安置宗地方式

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暂定时间,建议采取抽签形式确定选择顺序。每一日为一个批次,同一批次内选择顺序按签订协议时间确定先后顺序。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与交房时间都为同一日的,则采取抽签方式确定选择顺序。

5.房屋建设方式

新建房屋由征收安置户按照选定的户型和规划自行建盖。新建房屋按照漠沙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规划中心)统一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盖,原则按照3层半标准建设。

6.建房时间

“三通一平”验收通过之日起90日内开始建房,临时安置过渡期内(18个月)完成建房

7.奖励及补助政策

1)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奖励。自漠沙镇人民政府发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次性兑付直补资金30000/户,超过规定时限的不再进行补助。

2)腾退移交原有房屋奖励。自漠沙镇人民政府发布搬迁户腾退移交原有房屋通知之日起,被征收人在15个工作日内搬迁移交房屋及土地,且被征收房屋补偿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等完整无缺失、缺损的,一次性兑付直补资金20000/户。超过规定时限的不再进行补助。

上述两项奖励资金在符合条件后9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以户为单位)

3)临时过渡安置补偿

新安置点三通一平由漠沙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新安置点完成“三通一平”竣工验收,由漠沙镇人民政府发布《漠沙镇峨德村且书壳小组搬迁户建房的通知》,自漠沙镇人民政府发布建房通知之日起18个月内为临时安置过渡期,搬迁户可以暂住原有房屋。

若因工作推进需要提前搬离,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源,且被征收房屋补偿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等完整无缺失、缺损的,按照不足18个月的月数给予相应补偿。临时安置补偿一次性计发,标准如下:

以被征收户家庭户籍人口为基数,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计发。非住宅房屋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偿。

户籍人口数不足3人的,按每月900元补偿。

4)搬迁补偿一次性计发(含搬出、搬入),标准如下:

以被征收人的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15/的标准计发。

搬迁补偿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补偿。

5)特殊补助

被征收人在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前提下,能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可享受以下特殊补助:

烈士遗属一次性补助5000/证。

残疾人、五保户、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一次性补助2500/证。

截至漠沙镇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年满60周岁的,可以一次性享受老年人特殊补助,标准为2500/人。

九、相关责任及拆除方式

(一)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户到场签字确认需如实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建房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村民小组证明、村委会证明、漠沙镇人民政府证明等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户口簿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结束后退还)。

(二)被征收户提交的证件必须是在漠沙镇人民政府发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之日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上交漠沙镇镇人民政府,统一由有关部门注销。

(三)拆除方式为统一拆除。待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办清移交手续后,由工作专班采取统一拆除方式进行拆除。被征收户不得拆除征收房屋内的门窗、水、电、附属设施等评估范围内的装修及设施,若擅自拆除,所造成的伤亡等安全责任由被征收户自行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征收户承担赔偿责任。

十、征收补偿安置纠纷处理

(一)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按照行政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补偿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户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涉及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四)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扰乱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玉溪大红山矿业有限公司平安尾矿库建设项目且书壳小组搬迁征收补偿安置。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新平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三)本方案由漠沙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漠沙镇人民政府    

202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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