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31日,新平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对新平县城环境空气进行监测,现将监测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测结果 (一)各指标值统计:2023年1月1日~31日,新平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统计如下: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硫月平均值5μg/m³,日均值浓度范围3-12μg/m³,日均值未出现超标。 二氧化氮(NO2):二氧化氮月平均值7μg/m³,日均值浓度范围5-12μg/m³,日均值未出现超标。 可吸入颗粒物(PM10):PM10月平均值30μg/m³,日均值浓度范围19-65μg/m³,日均值未出现超标。 一氧化碳(CO):CO本月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0.9mg/m³,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范围0.4-0.9mg/m³,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未出现超标。 臭氧(O3):O3本月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83μg/m³,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范围34-86μg/m³,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未出现超标。 细颗粒物(PM2.5):PM2.5本月平均值25μg/m³,日均值浓度范围14-54μg/m³,日均值未出现超标。 (二)本月达标统计:2023年1月1日~31日,新平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累计监测31天,有效监测30天(1月22 有效数据不足(H)),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级(优)28天,二级(良)2天,优良率为100%。其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4项指标均达到一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一级28天,二级2天(1月22 有效数据不足(H));可吸入颗粒物(PM10)一级28天,二级3天。 二、新平县县城环境空气质量在全市所处的位置分析 新平县城空气环境质量与全市六县一市二区相比,按照各污染物浓度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由小到大排列:截至2023年1月31日,新平县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处于全市第1位:其中NO2、PM10排第1,SO2排第2,PM2.5、CO、O3排第3。 三、分析及建议 (一)1月份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据统计,2023年1月1日~31日,新平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指标平均值参照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年均值标准评价二级,本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2.14,较上期2.04和去年同期1.58均有上升;与上期监测数据相比,PM10、PM2.5、O3 3项指标浓度上升,另外3项指标轻微下降,和去年同期相比,除SO2、NO2浓度基本不变,其余4项指标浓度均上升;与全市相比,我县环境空气质量较好,但需加强管理,提高我县环境空气质量。 (二)建议采取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认真贯彻《关于做好2022年春夏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的通知》(玉污防办〔2022〕2号)文件精神。具体为: 1.严防森林火情火灾,科学安排森林计划烧除。切实强化森林防火管理,最大限度遏制森林火情火灾发生,避免森林火灾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影响。 2.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对发现的焚烧行为及时整改。 3.加强县城扬尘综合治理。一是深化建筑施工扬尘管控。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之百”措施。对县城未开发的建设裸地,采取绿化、硬化等措施。二是强化在建美丽县城改造工程施工扬尘管理。三是加强城市道路扬尘管控。加大县城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 4.加强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管控。加强露天烧烤、餐饮油烟治理的巡查检查,重点管控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加强餐饮油烟治理,使油烟达标排放。 5.加强县城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监管。在建成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6.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建议加快推进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加强修车厂、家具厂、铁器厂等涉及涂装工艺企业的管理,降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 7.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减少机动车怠速、慢速造成的排气污染。 8.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力度。做好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管控,避免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9.加大对工业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企业按要求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10.加强空气质量污染应急响应。密切关注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当预测将出现污染天气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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