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3〕9–08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 时间:2023-10-27 00:10   点击率:396打印】【关闭

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扬武镇大开门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731200348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明炮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7月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针对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移交的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360m2烧结机头废气排放口脱硝设施损坏未修复且未获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仍保持360m2烧结生产线生产,导致2023年5月4日18时至17日14时360m2烧结生产线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浓度超标排放共计287小时,最大值为142.21mg/m3,最小值为63.93mg/m3

以上事实有:(一)书证。1)2023年75日,环境执法人员提取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2023年721日提取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公司环境管理部部长王跃伟份证、公司脱硫脱硝车间主任廖球生身份证复印件明:违法主体与调查情况相符合,调查合法有效。22023年75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能置换技术升级改造项目(360m2烧结生产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玉溪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竣工验收报告(360m2烧结机头出口)》节选、《排污许可证》正本与副本节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节选、《CEMS零点/量程漂移于校准记录表》节选、360m2烧结机机头2023年3月8日CEMS仪器全流程通标记录、《异常和缺失数据行标识和补充》节选、《360m2烧结生产日报表》节选、《360m2脱硫5月份消耗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和2023年721日提取的《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能置换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册)、《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360m2烧结项目初步设计》(第一卷)等补充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明: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360m2烧结项目及配套安装的烧结机烟气出口安装的自动监控系统环保手续齐全,该公司建设360m2烧结生产线1条,年生产能力313.6万吨;2023年5月4日18时至17日14时期间360m2烧结机机头废气排放口脱硝在线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现场端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50mg/Nm3累计共287小时,最大值为142.21mg/m3,最小值为63.93mg/m3360m2烧结生产线持续生产,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二)证人证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21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环境管理部部长王跃伟、脱硫脱硝车间主任廖球生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2份笔录。证明:2023年5月4日,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360m2烧结机头废气排放口烟气脱硝设施损坏无法正常运行,该公司向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提交了《停机报告》后未获批复,在污染治理设施未修复且未获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亦未采取氮氧化物达标排放替代处理方案或有效应急处理措施的情况下,仍保持360m2烧结生产线生产,导致2023年5月4日18时至17日14时,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360m2烧结生产线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浓度超标排放共计287小时,最大浓度值为142.21mg/m3,最小浓度值为63.93mg/m3,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50mg/m3的违法事实。王跃伟的陈述还证实该公司建设360m2烧结生产线1条,年生产能力313.6万吨。(三)现场笔录。2023年7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该笔录由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环境管理部部长王跃伟签字。证明: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5月4日18时至17日14时期间,360m2烧结生产线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出现超标排放3个时间段共计287小时,排放的氮氧化物浓度最大值为142.21mg/m3,最小值为63.93mg/m3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2023927《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3〕9–08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3年10月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经复核,对你公司陈述申辩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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