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 时间:2025-04-25 15:04   点击率:0打印】【关闭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备注
1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第二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县级及以上实地检
查,书面
检查,网
络核查等
2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的检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生
态环境主管
部门及其环
境执法机构
县级及以上实地检查
、书面检
查 、网络
核查
3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2号令)第四十三条;《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设区的市级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级及以上实地检
查,书面
检查,
4畜禽规模养殖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企业、事业
单位、及民
  营主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生态〔2022〕73号); 《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 146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县级及以上实地检
查,书面
检查,
5建设项目“三同时 ”进行检查涉及建设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及以上实地检
查,书面
检查,网
络核查等
6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第一款: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的运行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7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检查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涉及企事业单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8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检查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9自然保护地内人类活动检查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组织开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执法稽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10生物多样性保护检查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组织开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执法稽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11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核设施营运、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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