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公示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玉室字〔2019〕9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平县应急管理局)是新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新平县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的规划,组织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组织协调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级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县域内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责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各乡镇(街道)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或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按照国家、省、市、县的要求部署,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新平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新平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新平县自然资源局、新平县水利局、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新平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相关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级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新平县自然资源局、新平县水利局、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新平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指导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新平县水利局负责落实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组织编制重要江河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旱灾害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新平县应急指挥机构以及新平县水利局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新平县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5)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及恢复重建工作。 (6)必要时,新平县自然资源局、新平县水利局、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新平县应急管理局,以新平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新平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新平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新平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制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新平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新平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新平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新平县应急管理局设6个内设机构及2个事业单位。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局党组日常工作。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关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工作。 (二)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和机制,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县域内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应对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组织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开展相关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和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三)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股。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承担政策研究、风险评估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应急管理系统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安全生产基础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五)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选矿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监督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六)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的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七)应急救援中心。承担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指导县级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承担全县应急救援、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负责拟订有关信息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安全生产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建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分级应对机制和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安全生产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指导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社会动员工作,衔接县域内驻新军警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城乡火灾、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森林火灾扑救、地震地质灾害救援、防汛抗旱救援和社会救援等)工作。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完成县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应急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受新平县应急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权限范围内 (含开发区 )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地质灾害、水旱灾害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负责全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和一般违法案件及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工作; 在权限范围内受理违反应急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工作: 配合参与一般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县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新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新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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