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全面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统称法律)规定,结合全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玉溪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以下简称为《基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系统办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 本《基准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执法的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客观违法事实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给予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条款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情形项,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择一重处罚。 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法律对同种违法行为设立了若干行政处罚种类的,按照以下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即应当(可以)处以的行政处罚种类确定的,则《玉溪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仅对罚款幅度予以明确;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处以不同行政处罚的,则《玉溪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对何种情况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予以明确,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选择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不同法律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的,不同位阶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相同位阶的,按照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原则,选择适当的法律条文适用。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 14 周岁的公民;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六)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对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十条 对存在以下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在法定处罚幅度中档以下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应急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为情节严重: (一)不配合、逃避、阻挠、抗拒执法的; (二)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 (三)在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五)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实施其他性质恶劣行为的。 以下情形为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 第十二条 当事人实施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基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玉溪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十四条 本《基准制度》确定的裁量基准,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二日”“三日”“五日”“七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其他“日”指自然日。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新出台的法律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出台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玉溪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 玉溪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试行) (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 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直接影响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但未影响合法性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直接影响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直接影响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并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 出具虚假报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并报请发证机关吊销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2.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请发证机关吊销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请发证机关吊销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4.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请发证机关吊销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5.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请发证机关吊销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6.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请发证机关吊销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发生一般事故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较大事故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违反1至2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主要负责人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主要负责人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3至4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主要负责人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主要负责人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5至7项及以上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主要负责人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主要负责人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1至2项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1年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3至4项项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2年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5至7项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3年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五以下的罚款,有从重情节的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5. 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从重情节的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没有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没有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任后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任后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任后12个月以上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从业人员超过法定或合理期限之日起3个月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从业人员超过法定或合理期限之日起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从业人员超过法定或合理期限之日起6个月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抽查的教育培训档案中,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内容记录不全,存在缺项或30%以下的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内容未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抽查的教育培训档案中,30%以上50%以下的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内容未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抽查的教育培训档案中,50%以上80%以下的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内容未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抽查的教育培训档案中,80%以上的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内容未记录或记录中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抽查档案数不少于10份,从业人员不足10人的,全部抽查;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以下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抽查档案数不少于30份。 (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不全或未全面、完整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不全或未全面、完整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或者隐患治理情况的记录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属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且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不属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且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有1至5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6至9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10名及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产值或者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产值或者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产值或者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 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参照“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的裁量基准处理。 (十七)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参照“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的裁量基准处理。 (十八)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参照“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的裁量基准处理。 (十九)违法行为: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5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5处以上10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10处以上或者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违法行为: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有3台(套)以下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有3台(套)以上6台(套)以下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有6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一)违法行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参照“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裁量基准处理。 (二十二)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 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累计时间5日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累计时间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累计时间10日以上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3种以下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3种以上7种以下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7种以上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四)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 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参照“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裁量基准处理。 (二十五)违法行为: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使用1种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或者1台(套)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使用2种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或者2台(套)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使用3种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或者3台(套)以上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全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既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存在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违法情形中的1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违法情形中的2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三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违法情形中的3种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违法行为: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有 1 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有 2 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有3处以上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不涉及重大危险源且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下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不涉及重大危险源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档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1处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未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有2处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未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有3处以上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未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5.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至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 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既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又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四)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施工项目已进行30日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施工项目已进行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施工项目已进行60日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 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单处或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以上倍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以上倍4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违法所得5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 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 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4. 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十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生产经营单位与10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产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与10名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产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与10 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产人,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生产经营单位与10名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以不知道、不配合等消极的方式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以吵闹、谩骂等积极主动、过激方式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违法行为: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三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3.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对一般事故迟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以上70%以下的罚款;较大事故迟报的,处70%以上80%以下的罚款; 2. 一般事故的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以上90%以下的罚款;较大事故的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9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3.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4.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 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裁量: (1)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前款罚款数额二倍的罚款; (2)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前款罚款数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裁量: (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前款罚款数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2)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前款罚款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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