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玉室字〔2019〕9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平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是新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新平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扶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扶贫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并牵头负责指导、督促好扶贫开发政策措施的宣传。 (二)承担新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新平县“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助做好驻村扶贫工作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拟订全县扶贫开发中长期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牵头负责指导、督促、落实好扶贫开发规划。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负责组织拟订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组织下达,并配合财政部门指导、督促、检查、监管好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扶贫项目资金的规范使用。负责扶贫开发统计。 (五)负责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及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指导、督促、落实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扶贫项目库建设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做好路线图、村级施工图相关工作。负责入库项目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并牵头组织督促、检查、落实、考核工作。 (七)牵头统筹做好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和革命老区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落实,动员行业部门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扶贫开发工作。 (八)负责统筹、协调信贷扶贫工作,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配合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等扶贫工作任务的落实。 (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贫困地区的科技推广和劳动力转移培训,牵头组织开展脱贫攻坚工作调研、总结经验做法,负责全县扶贫工作的信息收集,做好宣传报道和经验交流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新平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承担综合管理事务。负责机关党群和党风廉政建设、深化改革、依法行政、意识形态、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办文办会、财务事务、网络信息、综治维稳、信息简报、议案提案、保密安全、档案管理等行政事务;负责重大事项、重要批示、重要调研、重要工作和惠民实事的贯彻落实任务分解、督查、检查、考评等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乡镇(街道)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脱贫攻坚工作调研、总结经验做法,做好宣传报道和经验交流工作;负责机关“挂包帮”工作;组织协调服务定点扶贫和驻村扶贫队员选派、培训、管理。 (二)项目管理股。承担贯彻落实扶贫开发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扶贫规划、专项扶贫等管理事务。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扶贫项目库建设工作,并牵头组织督促、检查、落实、考核工作;负责配合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等扶贫工作任务的落实;负责配合财政部门指导、督促、检查、监管好专项和行业扶贫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三)社会和行业扶贫股。承担社会扶贫、行业扶贫等管理事务。负责社会扶贫(万企帮万村、助盲脱贫、贫困统计监测、企业集团帮扶、援藏等)、激发贫困群众内心动力等工作;负责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及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指导、督促、落实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对应的统计监测、扶贫信息工作。 第五条 新平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行政编制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六条 新平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新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新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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