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新奎阁1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联系、咨询电话:0877-7013863 通讯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新奎阁1号文化和旅游局 邮政编码:653400 二、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根据地方立法权限,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智慧旅游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拟订文物、博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文物、博物工作。 (九)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承担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行政许可职责,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对港澳台及境内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和促销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三)负责全县文化艺术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中青年文化艺术人才和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开展文化艺术及旅游人才技能培训,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有关服务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内设机构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档案、机要、综治、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工资、信访、党群、党风廉政、督查等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文化股。拟订文艺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创作和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负责艺术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旅游演艺及重大文艺活动。拟订文化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文化公共设施建设。拟订文化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县文化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发展和乡镇(街道)宣传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拟订文物、博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文物、博物工作。组织开展文化科研成果推广和交流合作,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确认和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或认定工作,负责文化生态保护相关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培训、宣传和传播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事务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和“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文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文化企业、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化建设。指导文化行业社会组织体系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对文化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指导服务质量提升。 (三)旅游股。拟订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宣传推广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和旅游对国内外、对港澳台的交流推广、区域合作等工作。负责文化旅游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文化、旅游与有关产业融合发展。组织开展旅游科研成果推广和交流合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的有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的交流推广活动。统筹新平文化旅游形象宣传推广工作。拟订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负责旅游市场开发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全域旅游、旅游厕所、乡村旅游、生态旅游、工农业旅游、红色旅游和旅游扶贫等相关工作。协调推进旅游公共设施建设,负责旅游景区(点)建设、管理和A级景区创建工作。指导、推动旅游革命、动漫产业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和旅游度假区建设。指导、促进文化产业有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承担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企业、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化建设,推动旅游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组织开展旅游企业诚信评价,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假日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和假日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做好游客及旅游收入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导游队伍管理,承担全县旅游人才和服务技能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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