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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收养落户)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08-08 10:08   点击率:69打印】【关闭

 

收养登记(收养落户)

  

公民收养未落户未成年人的,应当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被收养人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二)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可以凭本人或抚养人的陈述情况说明,经公安机关调查和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落户。  

办结时限:持《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申报的,当场办结;

    未办理《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时限不含民警调查核实和履行规定程序时间)       

是否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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