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建兴乡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01-11 19:01   点击率:21打印】【关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加强对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推动工作职责落实,按照《新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新办发〔2017 23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

第二条  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察工作。

第三条  督察主体及对象。督察分为河长督察,总督察督察、副总督察督察,河长办督察和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乡成员单位”)督察。

(一)河长督察。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对下级河长制工作情况、下级河长履职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督察、督导。

(二)河长制总督察督察。总督察负责对全县全面推行河长制督察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对各级河长制工作情况和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河长制总督察、河长制副总督察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对成员单位开展河长制工作情况开展督察。

(三)河长制副总督察督察。河长制副总督察承办总河长、副总河长、总督察交办的督察工作,同时组织做好督察责任期各级河长制工作的督察。县人大常委会负责河流流域内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的督察、督导,县政协负责水库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的督察、督导。

(四)河长办督察。河长办负责对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总督察、副总督察批办事项进行督察;对有关部门、下级河长办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对社会反映的河库管理保护问题开展督察。

(五)成员单位督察。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下级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第四条  督察内容

(一)工作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重点督察阶段目标、任务细化、措施制定等情况,以及河库分级管理名录、监测评价、信息系统建立情况。

(二)组织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河长制体系建立情况,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总督察、副总督察落实情况,河长办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长制成员单位及职责落实情况,河长制专项经费、联合执法制度、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等落实情况。

(三)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验收制度,以及河长巡查、工作督办、联席会议、重大问题报送、部门联合执法等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四)六大任务推进落实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推进落实情况。

(五)特定事项落实情况。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总督察、副总督察督办和批办事项落实情况;总河长会议、河长专题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落实情况;上级和有关部门检查、督导发现的问题以及社会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察事项

第五条  督察形式。督察形式分为全面督察、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重点督察。

(一)全面督察。对各级河长制工作情况和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总督察、副总督察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督察。每年全面督察次数不少于1次,督察方案由河长办提出,报总督察、副总督察同意,由河长办或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督察组开展督察。

(二)日常督察。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三)专项督察。对河长制会议要求督察落实的重大事项或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总督察、副总督察批办事项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项督察。督察方案由河长办或河长联系单位提出,报总督察、副总督察或河长同意,由河长办或河长批办的单位进行专项督察。

(四)重点督察。对河库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重点督察。督察方案由河长办或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总督察、副总督察同意,由河长办或有关成员单位进行重点督察。

第六条  督察程序。

(一)督察准备。督察单位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二)督察实施。督察单位向被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问及督察要求等。督察单位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实、听取公众意见、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向河长办提交《督察报告》。

(四)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13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针对督察中存在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向被督察对象下达 “督办通知”或“督办函”以及“河长令”等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对象按照督办文件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察或专项督察。

(六)立卷归档。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实行销号管理。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察文件、整改报告等资料“一事一卷”立卷归档。

第七条  结果运用。督察结果作为各级河长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总督察、副总督察履职尽责考核的依据。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规的,严肃责任追究。

各单位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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