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建兴乡项目工程的规范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环境,节约项目工程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工程顺利实施,推进廉政建设,预防和惩处项目工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建兴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领导 成立建兴乡项目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由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抽调组成,负责建兴乡域范围内所有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建兴乡项目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工程报批、规划设计、概算、招标、备案、台账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审批 (一)凡属上级专项资金、乡财政资金和村(社区)、组集体资金投资的所有项目工程,必须按相关规定报建兴乡项目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采取一个项目工程一份审批表的办法,属于上级招投标在建兴乡区域的项目工程建兴乡项目工程管理办公室应当备案,社会力量、个体私营企业、外商企业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工程,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报乡纪委审核备案。 (二)各单位和村(社区)、组在申报项目工程时,必须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填写《建兴乡项目工程议事记录表》,填制《建兴乡项目工程审批表》并签署意见,报建兴乡项目工程管理办公室,建兴乡项目工程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并安排技术人员进行规划设计、概算和报批。 (三)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进行变更报批。 1.增加工程量的。 2.增加工程内容的。 3.改变工程质量或其他特性的。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的。 5.改变工程的施工时间。 6.改变施工工艺顺序的。 项目工程变更事前应由建设单位(或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建兴乡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报建兴乡项目工程管理办公室,建兴乡项目工程管理办公室及时安排技术人员对变更项目工程进行规划设计、概算和报批。 第四条 招投标 (一)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由建兴乡项目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和主持,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客观原因不能按程序招投标的项目工程,必须经领导小组批准方能实施。 (二)投资计划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可按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直接发包程序为:按程序审批后,建兴乡项目工程管理办公室召集建设单位(或主管单位)、财务等成员确定发包,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投资计划达到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可采取邀请招投标方式进行,投标单位应不少于三家。评标方式为抽签、竞争性谈判、综合评分法三种。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照《新平县项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标。其中,技术要求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可采用抽签、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技术要求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 1.抽签投标方式:首先抽签确定投标单位具体的抽签顺序(按每一顺序→每二顺序→每三顺序→……);其次抽签确定具体的中标单位(按第一中标人→第二中标人→……→不中标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2.竞争性谈判方式:一次报价或二次报价,最终合理低价中标。项目工程的投标总价不得高出总拦标价〔单项低于拦标单价10%(含10%)或者单项高于拦标单价3%(含3%)为无效标〕,否则视为无效标。 3.综合评分法方式:乡项目工程管理办公室主持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或主管单位)1人、乡财政所1人、乡农经中心1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数人组成,人数设置为5人或5人以上不超过9人的单数,按评分办法设置的各项内容评定,在评定的指标分值内独立打分并签名确认,汇总后按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 (四)投标单位应当具备承担投标项目工程的能力,具备招标文书载明的资格条件及施工技术,由建设单位(或主管单位)和项目工程管理办公室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查验相关资质。 (五)中标单位确定后,承包人要按照规定与建设单位(或主管单位)签订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签订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签订,不得随意改变或变更。 第五条 施工许可 (一)签订施工合同后,按约定期限内开工,延期不开工,终止施工合同,另选其他施工单位。 (二)项目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或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条款、项目工程施工规程作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现场 (一)在建项目工程实行项目工程现场管理制。每个项目工程必须成立由建设单位(或主管单位)、乡项目工程管理办公室及项目工程涉及的村(社区)组成的3人以上(含3人)项目工程现场管理组,项目工程现场管理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或主管单位)人员担任,确定1名质量技术负责人,并填写《建兴乡项目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备案表》上报乡纪委备案。项目工程现场管理组负责施工现场相关争议调处,项目工程质量技术、进度、资金拨付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 (二)加强隐蔽项目工程管理。项目工程隐蔽部分的签证必须由项目工程现场管理组、施工单位同时到现场验收签证,不得事后补签;项目工程隐蔽部分必须按施工规范要求,对每道工序进行验收,未验收合格的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关键部位的项目工程隐蔽部分,项目工程现场管理组必须跟班监督,以保证建筑材料合格,施工方法合理,工序操作规范。 (三)在施工过程中,遇项目工程变更或附加项目工程量的项目工程,坚持事先签证,不得自行追加或变更,严格按照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程款拨付 (一)根据项目工程的概(预)算情况,按照项目工程进度进行拨款,项目工程拨款必须有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并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主管单位)、项目工程管理办公室、财务部门、项目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的意和签字,填写《新平县建兴乡项目工程款拨付审批表》审批。 (二)项目工程结算款拨付时必须附有《建兴乡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表》及竣工结算审定资料。 (三)报支单据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单据。 第八条 验收与结算 (一)凡经乡批准实施的项目工程,均要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乡项目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必须有建设单位(或主管单位)、纪检、财务等相关部门和项目工程涉及村(社区)人员参加。 (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该项目工程方可以投入使用,施工单位按项目工程现场管理组长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签名的项目工程量签证资料进行结算,由乡项目工程管理办公室审核,乡项目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如有必要,建设单位(或主管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工程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向建设单位(或主管单位)提交符合标准的工程审计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项目工程预算、竣工结算和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所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不能为同一家中介服务机构。 (四)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如有必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项目工程实行项目工程质量保修金制度,保修金为项目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扣留,保修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六)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后,建设单位(或主管单位)除扣减项目工程质量保修金外,应及时拨付项目工程款。 第九条 档案管理 加强档案管理,建设单位(或主管单位)收集相关项目工程资料统一归档,建立规范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以便备查。 第十条 监督检查 加强项目工程审批、施工许可管理和执法执纪监督检查。业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要加强对本乡项目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建设单位(或主管单位)及施工现场开展抽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一)项目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经建设单位(或主管单位)人员按规定提出合理化意见,施工单位不执行的,停工整改,停止审批拨付工程款。 (二)违反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结算规定,不及时报送相关资料的,不予验收。 (三)项目工程执法执纪情况作为单位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在项目工程中发现徇私舞弊、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在年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四)违反本办法的个人和单位,由乡纪委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 附则 本办法由建兴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办法自2019年7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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