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 村级组织是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最后一米”,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整治形式主义、为村级组织减负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2022年8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2023年7月17日,云南省民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意见、通知精神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市民政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听取专家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印发《关于印发玉溪市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从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统筹推进落实;加强督查,及时报送情况明确三个方面提出有关要求。强化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牵头协调作用,市级成立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推进工作。市、县两级制定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建立健全准入制和动态调整制度,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没有经费保障、没有实际效用、村民和群众不认可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推动进一步把村级组织和村干部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组织保证。《通知》依法依规明确5张指导目录清单,其中《玉溪市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清单(试行)》明确村级党组织履行职责事项29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23项;《玉溪市村级组织协助服务事项指导目录清单(试行)》明确村级组织协助服务事项46项;《玉溪市村级组织保留外部挂牌指导目录清单(试行)》明确村级组织挂牌事项7项;《玉溪市村级组织保留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清单(试行)》明确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2项目;《玉溪市村级组织保留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清单(试行)》明确不再要求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34项。 三、主要特点 一是依法依规。市级制定的五张指导目录清单所列村级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村级组织协助服务事项,都是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事项。 二是分类施策。指导目录清单明确村级组织保留外部挂牌事项的名称、式样和数量,根据玉溪市实际,增挂一块“综治中心”牌子,减少、合并7项村级组织协助服务事项。对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悬挂的标牌,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便于基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三是便利群众。指导目录清单明确保留出具证明的事项2项。涉及村民和群众生产生活确有需要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既考虑到为村级组织减负赋能,也考虑到便利群众办事。 相关原文:关于印发玉溪市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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