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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20〕7号 关于调整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03-06 08:03   点击率:538打印】【关闭

 

新政20207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公布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主体资格清理工作的通知》(玉政办电〔20196号)有关规定,经新平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除人民政府以外的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调整公布如下:

一、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政府办公室

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

教育体育局

民族宗教事务

公安局

民政局

司法局

财政局政府金融办公室、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

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县城市管理局

交通运输局

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水利局

商务局

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卫生健康中医药局、防治艾滋病局)

退役军人事务

应急管理

审计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林业和草原

统计局

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信访局

医疗保障

政务服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投资促进局

防震减灾局

县烟草产业服务中心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三、其他有关单位

新平税务局

气象局

烟草公司

县残疾人联合会

新平矿业循环经济特色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本通知公布的制定主体之外的其他县级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管理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均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其主管部门制发。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35

此件公开发布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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