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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乡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0年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行政给付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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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至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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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62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三、突出保障重点。(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各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中央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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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行政给付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办〔2009〕12号)四、老年人申领补助的办法(一)凡符合享受领取保健或长寿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向当地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小组审查核实,张榜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后,填写《保健、长寿补助审批表》,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查,乡(镇、街道)老龄办审核,并逐级报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审批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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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 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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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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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婚姻登记 | 结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45号)第四条 边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边境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边境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在交通不便的乡(镇)巡回登记。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民基字〔2001〕7号)一、各地、州、市辖区内的公民与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华侨之间的婚姻登记业务,仍由各地、州、市民政局负责办理;二、我省公民与台湾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民政厅委托昆明市民政局负责办理。从2001年3月1日起,各地、州、市辖区内公民与台湾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一律到昆明市民政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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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登记 | 行政确认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45号)第十一条 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边民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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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45号)第四条 边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边境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边境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在交通不便的乡(镇)巡回登记。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民基字〔2001〕7号)一、各地、州、市辖区内的公民与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华侨之间的婚姻登记业务,仍由各地、州、市民政局负责办理;二、我省公民与台湾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民政厅委托昆明市民政局负责办理。从2001年3月1日起,各地、州、市辖区内公民与台湾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一律到昆明市民政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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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村(居)法律顾问 | 村(居)民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四)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功能,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16项 服务项目: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对象:村(居)民;服务内容:每个村(居)配备法律顾问,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服务村(居)依法治理,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开展普法宣传;服务提供主体:村(居)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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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律便利服务 | 州级及以下法律服务办 事指南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十三)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依托法律援助组织、乡镇(街道)司法所等现有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坚持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重,健全平台运行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8项 服务项目:法律便利服务;服务对象:社会公众;服务内容:提供法律服务办事指南;服务提供主体:司法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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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查询 | 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 员 的 基本 信 息 以 及 职 业、奖惩、业务、社会 服务、信用等信息查询 服务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五)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支持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开展远程法律服务。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7项 服务项目: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查询;服务对象:社会公众;服务内容:提供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职业、奖惩、业务、社会服务、信用等信息查询服务;服务提供主体:司法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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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法律咨询服务 | 解答基本法律问题、导 引相关服务、提供专业 法律意见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四)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功能,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法律服务,组织公证人员采取巡回办证、网上办证、蹲点办证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开展公证咨询和业务办理。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4项 服务项目:法律咨询服务;服务对象:社会公众;服务内容:解答基本法律问题、导引相关服务、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服务提供主体:司法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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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人民调解 | 人民调解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14项 服务项目:人民调解;服务对象:矛盾纠纷当事人;服务内容:人民调解组织依申请进行调解,或主动调解,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疏导,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服务提供主体:人民调解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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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61号)附件1《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时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所)审核公示,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确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证明材料和审核认定程序由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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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 |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11号)一、认真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登记工作。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登记,目标是综合运用各种方式获取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将有就业意愿的应届未就业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制服务范围。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70号)一、建立全省协调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机制。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属地经办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制度。省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和工作指导,不再经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具体业务。州(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相关政策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办流程的制定和工作督导,确因工作需要的州(市),可以直接经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具体业务,管理办法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具体经办业务,受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校园工作站、园区服务站可以经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具体业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按照就业登记规定办理。 (修改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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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州级及以下公共就业服 务专项活动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一次修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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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就业失业登记 | 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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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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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证》申领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一次修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附件1《〈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具体发放机构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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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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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4号)(十六)对大中专毕业生中的流动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对流动人才中的党员,所在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应随同档案一并转入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具备条件的可成立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确保他们能够按时交纳党费、定期参加组织生活、充分发挥作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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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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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和地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确认。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第九条 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或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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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一次修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2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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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条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保险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编制上报本级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数据应用分析;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等工作(地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和地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确认。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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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社会保险登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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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附件 三、应用管理。(四)补卡、(五)换卡。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10号)三、金融社保卡服务(四)正式挂失补卡:金融社保卡丢失、损坏后应正式挂失补卡。(六)更换错卡:持卡人在收到因卡面印刷、生僻字或其他制卡原因造成的错误卡时,可到其申领卡的当地金融社保卡管理部门申请更换。(七)到期换卡:持卡人应在到期前30日内携带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合作银行服务网点进行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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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附件 三、应用管理。为保证卡的唯一性,首次发放、补卡和换卡须由人社部门发起。(二)挂失。(三)解挂。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10号)三、金融社保卡服务(二)临时挂失:持卡人需分别通过银行服务渠道临时挂失银行功能、通过人社服务渠道临时挂失人社功能。(三)临时挂失的解挂:持卡人需分别通过银行服务渠道和人社服务渠道分别解挂对应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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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卡管理城市转移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附件 三、应用管理。为保证卡的唯一性,首次发放、补卡和换卡须由人社部门发起。(二)挂失。(三)解挂。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10号)三、金融社保卡服务 (八)转移,持卡人在省内变更参保地时应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持卡人需携带金融社保卡到转入地金融社保卡管理部门进行卡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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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六、工作要求。(三)加强防范,确保安全。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卡片制作、发放、挂失、解挂、补换、销户、销卡等环节的规范操作和安全管理,切实保障社会保障卡使用安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10号)四、金融社保卡管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全省金融社保卡的制作发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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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启用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附件 三、应用管理。(一)合作银行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批量办卡的规定,要求持卡人持个人身份证原件到柜台办理金融功能的激活手续。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10号)三、金融社保卡服务(五)卡片激活持卡人须在领卡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合作银行网点激活后才能使用金融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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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申领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附件 三、应用管理。(一)首次(初次)发放。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10号)一、金融社保卡发卡范围,在云南省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金融社保卡。二、金融社保卡制发流程(三)金融社保卡发放领卡时,16周岁以上参保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16周岁以下参保人员由监护人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户口册及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代为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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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10号)三、金融社保卡服务(九)个人信息变更因个人更名等需要更改卡信息的,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到当地金融社保卡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当地金融社保卡管理部门出具《云南省金融社保卡卡面信息变更通知》,持卡人携带卡、通知和银行需要的证明材料到相应银行服务网点进行银行信息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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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附件 二、应用领域。(一)与金融功能无关的社保应用2.信息查询。以社会保障卡为入口,持卡人可以登录网站及在触摸屏上查询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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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注销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10号)三、金融社保卡服务(十)销卡:死亡、出国定居、外省就业等不再在云南统筹区内参保的人员应做销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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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失业保险服务 |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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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养老保险服务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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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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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第九条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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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云人社办〔2017〕56号)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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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一条 社保机构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的要求,及时开展参保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第三十二条 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第三十三条 对通过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发现的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社保机构应当暂停待遇发放,并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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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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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一条 社保机构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的要求,及时开展参保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第三十二条 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第三十三条 对通过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发现的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社保机构应当暂停待遇发放,并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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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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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单位之间不涉及跨州、 市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行政裁决,个人之间、 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木 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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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单位之间不涉及跨州、 市的土地权属争议行政 裁决,个人之间、个人 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 | 行政裁决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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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 单位之间不涉及跨州、 市的草原所有权、使用 权争议行政裁决,个人 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的草原所有权、使用权 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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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 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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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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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再生育审批 | 再生育第三个子女审批 | 行政许可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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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生育登记 | 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 的登记 | 行政确认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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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补发、换发 | 除省级直属和联系的医 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二、切实落实部门职责。(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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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传染病报告和处理 | 州级及以下行政区域范 围内传染病报告和处理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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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儿童健康管理 | 除省级直属和联系的医 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 为婴幼儿生长发育提供 医疗保健服务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母乳喂养及科学育儿知识,为婴幼儿生长发育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村公所(办事处)卫生所(室)应当为婴幼儿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并逐步开展婴幼儿疾病筛查,对常见病进行防治和分类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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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宣传 | 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宣传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七、强化组织保障(十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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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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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健康教育 | 健康教育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发〔2016〕23号)第二篇 普及健康生活。第四章 加强健康教育。第一节 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建立健全健康促进与教育体系,提高健康教育服务能力,从小抓起,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健康文化,移风易俗,培育良好的生活习惯。各级各类媒体加大健康科学知识宣传力度,积极建设和规范各类广播电视等健康栏目,利用新媒体拓展健康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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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 结核病防治服务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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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地区,逐步为服务对象制作发放居民健康卡,替代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作为电子健康档案进行身份识别和调阅更新的凭证。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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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二、服务内容: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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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慢性病患者管理 | 慢性病患者管理服务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为其免费测量一次血压(非同日三次测量)。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对工作中发现的2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建议其每年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建议其每年至少测量1次空腹血糖,并接受医务人员的健康指导。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至少进行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至少进行4次面对随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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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二、服务内容(一)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发现或怀疑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二)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三)学校卫生服务。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四)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协助。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 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报告。(五)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机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巡查,协助对辖区内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活动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报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576号)四、工作要求 各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协管队伍建设,协管员配备数量与辖区内职责任务相匹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乡聘村用的方式,将计生专干、村医等人员纳入协管队伍,实行网格化管理,同时加强指导、培训和考核评估,确保完成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任务。承担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服务技术规范等要求,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督协管相关工作表的填写及信息报送,重要情况立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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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服务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二、服务内容:(一)患者信息管理。在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管理时,需由家属提供或直接转自愿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按照要求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二)随访评估、分类管理。对应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和评估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用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其中,危险性评估分为6级。结合评估结果分级进行分类管理。(三)健康体检。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或)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含白细胞分类)、转氨酶、血糖、心电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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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预防接种 | 预防接种服务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51号)2.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和周期。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或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实施。2.1.1.1城镇地区原则上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应当设立一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实行按日(每周≥3天)预防接种。2.1.1.2农村地区原则上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实行日、周(每周1~2天)预防接种。2.1.2村级接种单位。农村地区根据人口、交通情况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覆盖1个或几个行政村的定点接种单位。村级接种点每月应当至少提供2次预防接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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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除省级直属和联系的医 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 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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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中医药健康管理 |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一)服务对象: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二)服务内容:每年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二、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36个月常住儿童。(二)服务内容: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具体内容包括:向家长提供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导;在儿童6、12月龄给家长传授摩腹和捏脊方法;在18、24月龄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穴的方法;在30、36月龄传授按揉四神聪穴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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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全民健身服务 | 全民健身服务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第十二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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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变更、退保服务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二、整合基本制度政策(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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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开具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开具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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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基本医疗保险公共信息查询服务 | 全国跨省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院查询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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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协议定点医院药店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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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医保经办机构查询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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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参保人个人权益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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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保药品目录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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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保医用耗材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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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服务项目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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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服务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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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手工报销 | 居民医疗保险医疗费手工报销 | 公共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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