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48项行政权力事项(涉及19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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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48项行政权力事项(涉及19个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机关理由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备注
1政府扶持的电子政务项目审批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行政许可取消,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本事项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2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新平县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1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其他行政权力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工信部门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3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新平县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其他行政权力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公共服务。
4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认定新平县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局《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2013—2017 年)的决定》(云发〔2013〕9号)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扎实推进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的意见》(云发〔2014〕1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其他行政权力取消持续加大农业科技扶持力度,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
5宗教团体成立、 变更、 注销前审批新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事务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行政许可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民政部门向民族宗教部门征求意见)强化对《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执行,加强与市民政局联系,依法做好管理工作。
6民族成份变更新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令第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行政确认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公安机关向民族宗教部门征求意见)按照《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严格审核把关,并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配合,做好服务工作。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批新平县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行政确认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文化和旅游部门向公安机关征求意见)将网吧信息录入网吧管理系统,并通过系统对网吧运行情况进行适时监管。
8捡拾弃婴报案证明新平县公安局《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 8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行政确认取消持续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弃婴救助的相关工作。
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新平县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行政确认取消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0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新平县公安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令 2005 年第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
行政许可取消1.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11爆破作业单位备案新平县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其他行政权力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积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辖区内爆破作业单位的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1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备案新平县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其他行政权力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积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13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新平县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行政给付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医保、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司法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加强与医保、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联系,做好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工作的监管。
1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新平县教育体育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民政部令第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其他行政权力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民政部门向体育部门征求意见)加强与民政部门之间的交流,做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的意见反馈。
15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新平县教育体育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其他行政权力取消,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要求,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管。
16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新平县民政局《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行政确认取消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由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委员会按照社会组织评估小组初评结果确定评估等级后,由玉溪市民政局予以公布。
17推荐选拔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0年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其他行政权力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严格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推荐选拔工作,从推荐范围、推荐条件、推荐材料推荐方法、推荐程序上把好关,优化服务,提高推荐质量,积极将优秀的人才向上级推荐。
18推荐选拔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其他行政权力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严格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推荐选拔工作,从推荐范围、推荐条件、推荐材料推荐方法、推荐程序上把好关,优化服务,提高推荐质量,积极将优秀的人才向上级推荐。
19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新平县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 号)
其他行政权力取消,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20夜间建筑施工许可新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行政许可取消审批事项取消后采取日常监管备案;各执法中队加强巡查;涉及噪声污染的,各执法中队发函到环保部门检测,根据噪声检测报告进行执法;各执法中队及时回复相关投诉、举报。
2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新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其他行政权力取消,纳入“多证合一” 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22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新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 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行政许可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发展改革部门向人防部门征求意见)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项目可研审批前由发展改革部门向人防部门征求意见。加强部门间沟通,做好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工作。
23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新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绿化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行政确认取消,转为日常管理对古树名木建档立标进行督促、检查;对古树名木管理进行指导。
24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新平县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行政确认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5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新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行政确认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水利部门向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做好日常巡查,并加强与水利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26从事交通建设的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新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次修正)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其他行政权力取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进行录入和动态审核。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负责所属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信息、所属项目法人信息的收集、审核,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协助省交通厅做好信用信息核查和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27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核准新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1 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 号修正)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行政确认取消,调整为中介服务事项加强对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监控管理,完善汽车检测行业规范运营,确保营运车辆安全。
28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新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1 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19 号修正)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行政确认取消,调整为中介服务事项

29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认定新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第 11 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厅运字〔2010〕33 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行政确认取消,调整为中介服务事项

30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新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第一次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次修正)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行政裁决取消加强对客运经营者的教育,督促客运经营者严格遵守道路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新平县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其他行政权力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交通运输部门

32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新平县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行政确认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每年开展年检检查、每年开展“三品一标”规范用标抽检。
33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新平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行政许可取消,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严格内部审批程序,县市区确有需要,必须查清种源,报请县市区政府审批;加强质量监管,做好监督抽查,确保发芽率。
34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新平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行政许可取消

35养蜂证发放与登记备案新平县农业农村局《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169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其他行政权力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3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分支机构)新平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6 年第 5 号发布,农业部令 2017 年第8 号第一次修正,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 2号第二次修正)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其他行政权力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农业农村部门

37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新平县水利局《云南省防洪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行政许可取消,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加强对中型、小(一)型水库汛期调度进行监管,并要求将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备市防办。
38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其他行政权力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文化和旅游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备案工作,加强日常监管。
39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其他行政权力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文化和旅游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备案工作,加强日常监管。
4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新平县卫生健康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行政许可取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检查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准入、标准等要求,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4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新平县卫生健康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行政许可取消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准入及相关执业规范,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4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新平县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
行政许可部分取消。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其余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43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等纠纷的调解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其他行政权力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依法调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和假冒专利行为。
44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新平县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行政许可取消,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上级的要求,加强日常监管。
45对国有林木采伐作业出具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云南省森林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行政确认取消加强林木采伐过程中的监管。
46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 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
行政许可取消,此事项是“进入自然保护区活动审批”的子项1.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指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加强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2.严格实施猎捕野生动物、采伐或采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方面的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
47木材运输证核发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行政许可取消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48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新平县医疗保障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行政确认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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