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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民政局关于成立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利益群众工作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为做好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市财政局玉财社〔2013〕181号文件精神,按照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新平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60号文件要求,在各乡镇(街道)组织人员调查上报,民政局审核的基础上,经县民政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下拨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补助经费742031.87元。专项用于建档立卡户、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及患重特大疾病的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此款不列入乡镇(街道办)预算支出,资金由县民政局直拨各乡镇(街道办),各乡镇(街道办)财政所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为管好用好此笔资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款是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尽快开展发放工作,于10月30日之前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疾苦。 二、该项资金只能用于患病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平均分配、截留、挪用,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要按名册将补助资金足额发到救助对象手中。 三、各乡镇(街道办)救助资金必须由银行代发,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发放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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