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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宣传== 一、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持有新平县城乡居民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现城低保保障标准为人均每月640元,农低保保障标准为人均每年450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分别申请城乡低保,纳入保障范围。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居民家庭,主要是指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整户施保或参照单人户施保给予保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符合条件的整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含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哪些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 1.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生产经营能力(在校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经营活动的人员。 3.正在服刑、劳教、参与赌博、吸毒、嫖娼、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违纪违法行为和其它治安案件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 4.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国有企业职工或私营企业法人代表的。 5.领取退休金的。 6.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义务教育阶段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7.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因好逸恶劳、不自食其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行为的。 8.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或不按规定向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财产变动情况的。 9.在房管部门登记有两套房产及以上的。 10.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的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 11.全家外出半年以上或本人不在户籍地生活,人户分离1年以上(大中专在校生除外),无法核实家庭经济状况的。 1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13.法定赡养、抚养人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具有赡养、抚养能力而没有尽到赡养、抚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的。 14.已纳入特困供养和孤儿生活补助范围的。 15.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能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拟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一对申请人家庭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新平县城乡低保积分制审核审批手册》,形成调查核实意见。 3.审批: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村(居)委会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的结果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返回至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给予批准;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组织核实上报,由县民政局做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新平县民政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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