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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 | 为患重特大疾病群众办理“单人户”纳入低保业务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11-29 15:11   点击率:67打印】【关闭

新平县民政工作人员为患重特大疾病群众办理“单人户”纳入低保业务

 

一、基本情况

20238月,新平县老厂乡太和村民政协理员在走访入户过程中,了解到本村某小组杨某仙家庭户因杨某某患直肠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主动将该户情况向乡分管领导报告,乡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民政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

(一)家庭成员情况

经核查,杨某仙家庭共同生活成员6人,杨某仙68岁,丈夫陈某69岁,儿子陈某文33岁,儿媳鲁某32岁,孙女陈某某6周岁,孙子陈某某2周岁。

(二)家庭收入情况

家庭主要经济收入以儿子陈某文工地务工收入为主,月平均收入在5000/月,儿媳因孩子小照看,无法工作。

(三)家庭支出情况

杨某仙直肠癌长期需要药物治疗,每月医疗支出1000元,孙女每月教育支出300元,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400元。

(四)处理结果

入户调查签订授权书后,得到该家庭的授权,乡人民政府对该家庭的财产状况、银行存款等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该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金融资产等符合重病“单人户”施保条件,召开低保评审会,经领导小组评审,将该家庭杨某仙1人“单人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农村低保A档。

二、背景情况

根据《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20212号)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家庭。(一)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的。(二)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未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工程机械的。(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四)家庭最多有2套住房。(五)无注册登记公司、企业,或有注册信息但实际经营年经营净利润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含)的。

三、经验做法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成年无业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在评估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对依靠兄弟姐妹供养的,其兄弟姐妹给付的供养费予以全额豁免。对依靠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其供养人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给付的供养费予以全额豁免;供养人人均收入高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但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对给付的供养费按50%予以豁免。对供养费金额难以认定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

四、实施效果

   立足工作实际,出台系列政策措施,规范低保准入条件,精准落实政策,做好“单人户”施保工作,为做好保扩增效工作提供了精细化的操作指南,有力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单人户施保政策的实施,有效解决了该类家庭当前的实际生活困难,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和落实力度,帮助更多困难家庭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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