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民政局
认真组织学习两部民族自治县条例
2013年5月13日上午,新平县民政局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了今年五月一日正式颁布施行的《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和《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于 2012年11月29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2013年2月19日,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两《条例》是新平民族民间文化、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地方立法空白。
在对《条例》逐条进行认真学习后,局领导就今后学习、宣传和落实两部《条例》提出要求:全体参会人员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多种形式,做好对两部条例的学习,正确处理好两个条例实施的各种关系,加大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力度,推进民主法制进程,做到依法行政,确保其顺利施行,为建设富裕文明生态和谐幸福美丽新平而作出贡献。
(罗永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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