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发〔2016〕30号
新平县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及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包括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线路敷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使用民政专项资金、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应当坚持“合理规划、整合资源;规模适度、功能完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应当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特别要严格执行基建工程管理、招投标及采购有关规定。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市场开放,对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一视同仁。
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应认真进行本辖区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合理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根据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报县民政局。
第八条 新平县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指导,明确职责,分级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县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划布局,制定项目管理有关制度,编制项目投资补助计划;负责向上级争取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和储备库的日常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督促建成项目的管养和运营。
乡镇(街道)民政、老龄部门负责本级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储备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负责向上级争取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立项,负责组织争取资金所需的申报手续、报件资料;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本级项目建设管理和建成项目的管养和运营。
民政局相关股室协同乡镇(街道)布置规划项目的申报;负责备建项目的收集、筛选、论证、上报审核等工作,提出上报意向项目;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项目的建设、已建成项目的效益评价和管养及运营。
第九条 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突破投资总额、改变建设内容和变更建设地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各建设项目的下年度投资计划,由各乡镇(街道)报县民政局各相应股室,县民政局研究审定后统一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时,所涉乡镇(街道)应按要求时限积极完成申报材料,项目申报需要的材料如下:
(一)土地规划预审意见(或土地证)。项目用地属于国有土地的提供土地证或由国土局出具用地意见书,项目用地属于集体土地的,由乡镇(街道)土地所出具土地使用证明,须明确到土地具体位置和具体面积。
(二)规划选址意见书(县住建局办理)。
(三)环评报告(县环保局办理)。
(四)节能登记表(县或市发改局办理)。
(五)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县法治办办理)。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日间照料中心可以打包编制)及批复(县或市发改局办理)。
(七)项目真实性说明(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八)资金配套证明文件(政府资金配套承诺)。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各程序各环节对外报审、报批的请示、函、报表等件由项目单位拟稿,报县民政局相应股室拟文,经局办公室核稿,项目单位具体负责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十三条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和设计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应当具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意向);
(四)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规划设计方案(规划方案应当取得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五)技术条件及外部环境的可行性;
(六)环保、消防、节能、节水等措施;
(七)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八)投资效益分析;
(九)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投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十一)结论;
(十二)必要的附件。
第五章 招投标
第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市、县的相关规定,严格依法依规按招投标程序办理,真正做到招标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咨询服务、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十七条 凡投资规模达到相关部门规定应当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报政府招标办组织招标。未达到限额招标相关管理规定的,由项目单位提出具体方案报政府招标办审定批准。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县民政局应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建设项目责任书,明确具体责任,各负其责,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二)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质量控制、资金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三)实行招标投标制。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并依法订立合同。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依法取消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时,不得对项目进行拆分招投标、规避招投标;不得向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个人)招投标。
(四)实行工程监理制。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工程监理,控制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投资,进行项目建设合同管理。
(五)实行合同管理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等条款。
第十九条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组织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且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三)施工图纸已通过图审;
(四)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
(五)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三通一平” (即供电、供水、运输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
(六)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管理:
(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从事基建管理的工作人员签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书,明确相关责任。
(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质量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加强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建筑节能设计。在项目实施中应当因地制宜,采用节能替代材料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保、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污水、污物处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配合发改部门组织做好验收工作。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办理竣工决算审批手续,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竣工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竣工验收报告;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竣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竣工决算及其审计报告;设备设施试运行报告;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明确项目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运行和管理好,对造成长期闲置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一年试运行后,进行项目后评估。
后评估主要包含:项目预期目标实现、建设方案和工程设计、建设周期、合同执行和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评价内容。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已批复的项目概算是项目投资的依据,原则上不能突破。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突破概算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立项批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申请拨付资金。项目预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规定标准开支,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程序支付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结算价款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加强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及时组织做好年度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民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报表。
第三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拆分项目,降低建设标准,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等违反项目投资和招投标相关规定,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等措施,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当建立项目建设信息月报制度,并每个季度总结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研究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民政、老龄及县民政局各股室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平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