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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6-10-17 16:10   点击率:29打印】【关闭

新民发〔201647


新平县民政局  新平县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财政所、民政办:

按照《新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精准救助与精准扶贫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30 号)和《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民政局关于下达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玉财社〔2016124号)文件要求,为达到精准救助与精准扶贫有效衔接的目标,进一步提高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水平,实现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无法脱贫的实行政策性兜底脱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一)城市低保。从201671日起,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431//月提高至456//月,即每人每月提高25元。

(二)农村低保。从20167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415//年提高至2904//年。其中A类(重点保障户)低保对象生活保障标准从185//月提高至225//月;B类(基本保障户)低保对象生活保障标准从155//月提高至195//月;C类类(基本保障户)低保对象生活保障标准从135//月提高至175//月,即ABC三类低保对象每人每月提高40元。

二、规范特困人员供养生活补助

按照《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民政局关于下达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玉财社〔2016124号)文件要求,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请各乡镇(街道)抓紧时间认真进行清理,并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调整。从2016101日起,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700/(即在原补助标准234元的基础上,增加466元,城市低保补助不再发放);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500/(即在原补助标准210元的基础上,增加290)对特困人员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其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照70/人・月、40/人・月的标准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认真安排部署,确保及时发放。各乡镇(街道)要抓紧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提高补助工作,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高补助资金的补发工作。

(二)认真清查核对,加强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应及时清查核对低保对象,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强动态管理。

(三)继续加强社会化发放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巩固社会救助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加强资金管理。应进一步加强同当地金融服务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补助资金要按月及时发放到位。

 

 

                                                   新平县民政局    新平县财政局                                      

                                                            2016930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新平县民政局 发布人:周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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