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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2018年森林防火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8年度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 二、森林高火险期:2018年3月1日至4月30日。 三、宣传月:每年12月。 四、森林防火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林地和林地边缘一定范围内的其他地类。 五、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吸烟、烤火、烧炭、烧蜂、烧山狩猎; (三)烧纸、烧香烛、野炊; (四)燃放烟花爆竹、使用火把照明; (五)焚烧垃圾; (六)其它非生产性用火。 六、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和办理野外农事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林区边缘的农事用火实行统一集中指挥的连片用火,但风大天干不烧,易跑火引发森林火灾的地段不烧; (二)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三)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 (四)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七、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八、森林火灾扑救应当以专业扑火队伍和半专业扑火队伍为主,严禁无实战经验的干部担任火场指挥,不得动员未经训练的人员、老弱病残人员、中小学生、妇女进入火场参加扑打明火,坚决杜绝伤亡事故发生。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部门报告,对违反用火规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玉溪市 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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