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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位于云南省中部偏西南,地形起伏很大,地质结构复杂,气候差异悬殊,是一个自然灾害较多的县份,具有灾种多、分布广的特点,风雹、干旱、洪涝尤为突出。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县自然灾害救济始终坚持生产自救和政府救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受灾程度,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分配救灾款物,把救灾款物主要用在重灾区和重灾民上,最大限度地发挥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率。全县自然灾害救济力度逐年显著提高。从1978年全县全年自然灾害救济金支出不足5万元,到2017年,全县全年自然灾害救济资金支出提高到266.712万元,是改革开放初期的53倍。 40年来,新平县每年都根据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受灾群发放粮食、衣被等救灾物资,灾情最严重的分别是2010年旱灾发动全县党员干部及群众捐款775.9万元,共支出自然灾害救济资金1434.8万元;2002年8.14洪灾支出自然灾害救济资金1305万元;2001年6.2洪灾支出自然灾害救济资金790.9万元。据统计,40年来,全县自然灾害救济资金支出1亿1千万余元,基本保证了受灾群众吃、穿、住的生活权益。 五保供养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是农村地区唯一延续至今,较为成熟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更是一项以养老为目标的养老政策。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种养老政策也随经济社会的发展演进,经历了以集体经济为主、集体和国家共同负担、国家负担的三个阶段,逐步从农村集体福利事业转变为完全的国家保障制度。养老方式也由原来单一的五保(集中、分散)供养发展到现在的五保供养、老年公寓、养护院、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中心、社会化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等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我县从1951年起,政府对农村中无依无靠劳动力,生活困难的孤、老、病、残者,给予临时救助。1957年农村集体开始对这些人进行“五保供养”,政府对供养费用负担较重的农业社,给予补助。1981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府对五保户进行定期定量救济,标准为每人每月4至6元。1984年开始建办敬老院,政府对入院受供养的五保户,每人每月救济15元,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为8至10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养老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到2017年底供养标准已进行了数十轮的调整提标,达到了集中供养每人每月7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510元,是1981年供养标准的100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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