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法律法规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9 | 对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二)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行为;(三)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四)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五)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处罚;(六)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七)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 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养老服务机构有(一)至(七)项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按以下裁量幅度进行处罚。 | 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
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害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在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处10000元的罚款。 |
情节一般的,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处20000元的罚款。 |
|
|
| 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法律法规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
10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单位或个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的罚款。 |
|
违法单位或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违法单位或个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并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 |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
11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故意损毁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造成局部损坏但可修复,且未移位的属情节较轻。 | 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200元的罚款。 |
|
故意损毁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致使界桩完全损坏不可修复,或擅自移动界桩,但原桩基位可见的。 | 应当支付界桩制作、埋设费用,并处200元以上600元的罚款。 |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造成界桩点位消失,需重新测量才能确定界桩点位的。 | 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1000元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