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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04-21 15:04   点击率:64打印】【关闭

新平县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1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对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团体有(一)至(八)项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按以下裁量幅度进行处罚

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在警告、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在警告、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五)设立分支机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警告、责令改正、撤登记、对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一)至(八)项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按以下裁量幅度进行处罚。

 

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在警告、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在警告、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在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者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3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批评教育、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如数收回骗取的救助资金、物资。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在村(社区)、小组造成不良影响的。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的罚款。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在乡镇(街道)造成不良影响的。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倍的罚款。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反复上访、缠访影响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正常工作,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3倍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4

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已投入运行的。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未按时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5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裁量幅度进行处罚。

1、违法单位或个人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2、违法单位或个人违法情节一般,按期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违法单位或个人违法情节严重,在限期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违法单位或个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在限期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6

自行转让、买卖墓地使用权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骨灰入土安葬或者遗体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超过条例规定,超出面积不满50%的。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骨灰入土安葬或者遗体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超过条例规定,超出面积50%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墓地的使用权擅自转让的。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墓地的使用权擅自转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7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违法行为

《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按以下裁量幅度进行处罚。

违法单位或个人初次违法生产,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违法单位或个人违法生产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一定后果的,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违法单位或个人违法生产情节一般,在限期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给用户带来后果,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的,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的罚款。

违法单位或个人违法生产情节严重,给用户带来严重后果,并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社会不良影响的,处制造、销售金额3倍的罚款

8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

 

 《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制造、销售金额在5万以下的。

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制造、销售金额在5万以上10万以下的。

1. 予以没收;

2. 并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制造、销售金额在10万以上的。

1.予以没收;

2.并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金额3倍的罚款。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9

对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二)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行为;(三)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四)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五)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处罚;(六)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七)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服务机构有(一)至(七)项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按以下裁量幅度进行处罚。

 

能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害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在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处10000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20000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10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单位或个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的罚款。


违法单位或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的罚款。


违法单位或个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并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的罚款。


11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故意损毁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造成局部损坏但可修复,且未移位的属情节较轻。

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200元的罚款。


故意损毁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致使界桩完全损坏不可修复,或擅自移动界桩,但原桩基位可见的。

应当支付界桩制作、埋设费用,并处200元以上600元的罚款。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造成界桩点位消失,需重新测量才能确定界桩点位的。

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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