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联发〔2023〕5号 新平县民政局 新平县财政局 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3〕72号)和《玉溪市民政局 玉溪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玉民发〔2023〕13号)文件精神,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28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038元/人·年。其中,A类504元/人·月、B类439元/人·月、C类399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3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947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2023年,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950元/人·月、二档提高到475元/人·月、三档提高到285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71元/人·月、二档提高到100元/人·月、三档提高到57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集中养育儿童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200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134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要精心组织,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供养范围,让困难群众在各项标准提高后切实得到实惠。 (二)迅速行动,按期完成。最迟于6月30日以前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提标工作,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并及时将提标情况向社会公布。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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