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状况(2021年10月)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 时间:2021-11-09 11:11   点击率:140打印】【关闭

 

2021年10月1日~31日新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新平县城环境空气进行监测,现将监测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测结果

)各指标值统计:2021年10月1日~31日,新平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统计如下: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硫月平均值5μg/m3,日均值浓度范围56μg/m3,日均值未出现超标。

二氧化氮(NO2):二氧化氮月平均值6μg/m3,日均值浓度范围49μg/m3,日均值未出现超标。

可吸入颗粒物(PM10):PM10月平均值13μg/m3,日均值浓度范围435μg/m3,日均值未出现超标。

一氧化碳(CO):CO本月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0.9mg/m3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范围0.40.9mg/m3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未出现超标。

臭氧(O3):O3本月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58μg/m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范围2799μg/m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未出现超标

细颗粒物(PM2.5):PM2.5本月平均值8μg/m3,日均值浓度范围223μg/m3,日均值未出现超标。

(二)本月达标统计:2021年10月1日~31日,新平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累计有效监测30天(10月8日有效数据不足),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级(优)30天,二级(良)0天,优良率为100%。6项指标均达到一级标准

累计统计:20211月1日至1031日,累计有效监测300天的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按照新标准的6个指标(SO2NO2PM10CO、O3PM2.5)统计,一级227天,二级72天,超标1331日PM2.5浓度为84μg/(超标0.12倍)。新平县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9.67%,与去年同期优良率100%相比下降0.33%

、分析及建议

10月份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据统计,2021年10月1日~31日新平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指标平均值参照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年均值标准评价一级本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1.24较上期1.40和去年同期1.59有所降低;上期监测数据相比O3浓度下降外,其他5项指标浓度基本保持一致和去年同期监测数据相比,除PM10O3PM2.5浓度下降外,其他3项指标浓度基本保持一致我县环境空气质量较好,需加强管理,提高我县环境空气质量。

建议采取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认真贯彻《关于坚决打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玉污防办202020)文件精神。具体为:

1.深化建筑工地扬尘管控。督促建筑单位履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监理单位监理责任,落实建筑工地管理清单制度、“包场盯防”制度,建立完善重点监管工地清单,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之百”、“六有”、“六不准”、“六到位”等相关要求。加大城市管理联合执法检查力度。

2.加强城市道路扬尘管控。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督促落实建筑工地“三池一设备”,专人负责出场车辆冲洗,严禁带土上路。渣土车辆清运渣土时,必须做到完全密闭,并严格执行专线行驶。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

3.停止森林防火计划烧除。按照省厅相关文件要求停止森林防火计划烧除。

4.减少臭氧前体物质排放。从产生臭氧的前体物(氮氧化物或挥发性有机物)协同控制着手,做好臭氧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提高水泥行业脱硝效率和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管理

5.继续落实蓝天保卫战相关措施继续加强“散乱污”企业聚集群整治、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燃煤锅炉淘汰、禁燃区划定、老旧车辆淘汰、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污染治理等工作

6.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加强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确保钢铁、水泥、印刷、喷涂等重点污染源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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