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日~31日,新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新平县城环境空气进行监测,现将监测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测结果 (一)各指标值统计:2021年12月1日~31日,新平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统计如下: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硫月平均值6μg/m3,日均值浓度范围5-8μg/m3,日均值未出现超标。 二氧化氮(NO2):二氧化氮月平均值9μg/m3,日均值浓度范围6-12μg/m3,日均值未出现超标。 可吸入颗粒物(PM10):PM10月平均值24μg/m3,日均值浓度范围9-49μg/m3,日均值未出现超标。 一氧化碳(CO):CO本月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0.9mg/m3,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范围0.5-1.1mg/m3,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未出现超标。 臭氧(O3):O3本月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66μg/m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范围30-71μg/m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未出现超标。 细颗粒物(PM2.5):PM2.5本月平均值17μg/m3,日均值浓度范围3-38μg/m3,日均值未出现超标。 1.本月达标统计:2021年12月1日~31日,新平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累计有效监测31天,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级(优)30天,二级(良)1天,优良率为100%。其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可吸入颗粒物5项指标均达到一级标准;细颗粒物一级30天,二级1天。 (三)累计统计: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有效监测361天的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按照新标准的6个指标(SO2、NO2、PM10、CO、O3、PM2.5)统计,一级287天,二级73天,超标1天(3月31日PM2.5浓度为84μg/m³(超标0.12倍))。新平县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9.72%,与去年同期优良率100%相比下降0.28%,超标天数由去年0天上升为1天。 二、分析及建议 (一)12月份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据统计,2021年12月1日~31日,新平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指标平均值参照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年均值标准评价一级,本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1.79,较上期1.46升高和去年同期1.97降低;与上期监测数据相比,除SO2、CO浓度基本一致外,其余4项指标浓度略有升高;和去年同期监测数据相比,除SO2、CO、PM2.5基本保持一致外,其他3项指标浓度均下降;与全市相比,我县环境空气质量较好,但需加强管理,提高我县环境空气质量。 (二)建议采取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认真贯彻《关于坚决打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玉污防办〔2020〕20号)文件精神。具体为: 1.深化建筑工地扬尘管控。督促建筑单位履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落实建筑工地管理清单制度、“包场盯防”制度,建立完善重点监管工地清单,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之百”、“六有”、“六不准”、“六到位”等相关要求。加大城市管理联合执法检查力度。 2.加强城市道路扬尘管控。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督促落实建筑工地“三池一设备”,专人负责出场车辆冲洗,严禁带土上路。渣土车辆清运渣土时,必须做到完全密闭,并严格执行专线行驶。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 3.停止森林防火计划烧除。按照省厅相关文件要求停止森林防火计划烧除。 4.减少臭氧前体物质排放。从产生臭氧的前体物(氮氧化物或挥发性有机物)协同控制着手,做好臭氧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提高水泥行业脱硝效率和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管理。 5.继续落实蓝天保卫战相关措施。继续加强“散乱污”企业聚集群整治、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燃煤锅炉淘汰、禁燃区划定、老旧车辆淘汰、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污染治理等工作。 6.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加强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确保钢铁、水泥、印刷、喷涂等重点污染源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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