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新平县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新平县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新平县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新平县扬武镇大开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开门居民小组集体土地。土地总面积32.1694公顷,农用地29.4967公顷(不涉及占用耕地、林地29.0265公顷、其他农用地0.4702公顷),未利用地2.6727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新平县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五)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该批次用地均位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平县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一次)(云自然资征成〔2022〕44号)范围内。 三、补偿安置标准和情况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共涉及新平县1个征地区片和林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等3种地类,II片区,补偿标准为林地25.5600万元/公顷,其他农地参照旱地85.200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5.5600万元/公顷进行补偿。 2.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青苗,涉及征收的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溪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通〔2022〕2号)标准执行。 3.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新平县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4年9月10日~2024年9月11日,持产权证明材料,到新平县扬武镇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新平县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六、有关事项 1.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新平县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县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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