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4月相关价费政策规定 一、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逐步扩大按病种收费范围,自2017年12月30日起全省选择腔隙性脑梗死等100个病种实施按病种收费。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并按公立医疗机构级别实行差别化价格,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一类价格,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二类价格。六周岁及以下儿童在规定的按病种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上浮不超过20%。 二、为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自2018年2月1日起,放开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健康咨询、美容整形、辅助生殖、肿瘤特殊治疗、口腔正畸、口腔种植和中医推拿等183项医疗服务价格,特需病房床位价格,特需门诊诊查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为深入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用电成本:一是自2018年1月1日起降低我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规定标准的50%执行,并取消架空线和电缆区分类。二是自2018年4月1日起,对接入云南电网、通过资源利用论证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系统备用费,暂缓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 四、为推动我省天然气管输和配气价格改革,按照与改革方向相衔接的原则,统筹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化情况,自2018年2月1日起适当降低我省居民生活用气临时销售价格:由现行3.31元/立方米下调为2.95元/立方米,每立方米降低0.36元。 五、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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