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慢性病购药放宽到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玉人社发〔2018〕10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我县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确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规则 严格遵照《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慢性病购药放宽到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玉人社发〔2018〕108号)相关规定执行。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资格准入、区域限制、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按照“合理布点、方便购药”的原则,我县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数量为6家。 二、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已取得3年以上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且近两年内无医疗保险违规处理记录; 2.单体药店质量负责人和处方审核员必须是执业药师,连锁门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且不得兼职或挂名,保证营业时间有执业药师在岗; 3.营业面积不少于100m2; 4.不得经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以外的商品。 (二)申报资料 1.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书面申请; 2.人社部门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文件复印件(首次为2014年12月31日前确定的医保定点药店); 3.店面的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药店执业药师资格证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且愿意承担慢性病售药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可在5月28日至6月5日向我局(资料交县医保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三、慢性病定点药店确定 (一)县医保局组织对提交申请的药店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通过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yxhrss.gov.cn/renshe/article.g?m=listRenshe&catecode)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投诉或投诉无效的,确定为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完善服务协议,开展医保业务。 (二)符合条件药店申报数超出6家,在同一区域内按服务能力强、管理规范优先的原则,按以下顺序确定。 1.县域范围内同一法定代表人定点零售药店5家以上的优先。 2.本药店2017年度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消费金额大的优先。 3.同一法定代表人定点零售药店只选择2家确定为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 玉人社发(2018)108号_关于将慢性病购药放宽到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_.pdf
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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