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业领域分类 | 承诺时限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一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将包括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 农、林、牧、渔、采矿、制造、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建筑、交通、运输、仓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实施管理、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行业 | 5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公示; 4.告知阶段责任:对给予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的送达许可通知书; 5.事后阶段责任:事后进行监督,加强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粮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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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 省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二) 州(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至5000吨标准煤(含2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1000万至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三) 县(市、区)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2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至10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 农、林、牧、渔、采矿、制造、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建筑、交通、运输、仓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实施管理、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行业 | 10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公示; 4.告知阶段责任:对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送达许可通知书; 5.事后阶段责任:事后进行监督,加强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粮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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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 |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在县级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者,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 10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公示; 4.告知阶段责任:对给予收购资格许可的送达许可通知书; 5.事后阶段责任:事后进行监督,加强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章第四十二条;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新平县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7-7013885;新平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77-7011684; 2.纪检监察投诉:新平县纪委监察委驻财政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877-7018526; 3.信函通讯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17号; 4.邮箱:xpxfgj@126.com。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粮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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