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厂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 编制目的及编制依据 为了进一步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建立健全救灾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救灾职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全乡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玉溪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老厂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 编制原则 1.实行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2.实行部门分工、综合协调的原则。 3.重点突出的原则,即灾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救灾工作的首位。 4.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老厂乡行政区域内洪涝、干旱、风雹、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二、老厂乡基本情况 老厂乡位于新平县境西北,绿汁江南岸,界于东经101°28′48″至101°48′56″、北纬24°04′38″至24°22′53″之间。东及东南与新化乡接壤,南与戛洒镇相连,西至戛洒江与水塘镇隔江相望,西北起三江口至东北勐炳村委会的盘龙与楚雄州双柏县以绿汁江为界。全乡占地面积442.21平方千米,乡域内最高海拔为苛苴社区维白拉梁子顶的肥拉莫白克山,海拔2461米,最低海拔为马房村委会比里河,海拔549.3米,平均海拔1505.2米。全乡辖辖11个村(居)民委员会,177个自然村,153个村(居)民小组,2017年末,全乡人口4873户16811人。境内年降雨量偏低,常流水稀少,主要汛期和风雹灾害集中在每年的6、7、8、9月份,旱情通常分布在每年11、12月和下年的1至5月。全乡有大小库坝126座,其中:病害库坝34座。乡域内山高箐深,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落后,道路多为崎岖的泥土路面,救灾救援难度较大。 三、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一)老厂乡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职责老厂乡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指 挥 长:李云海 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指挥长:谢顺旺 乡人民武装部部长 李会萍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成 员:付志一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派出所所长 杨 帆 乡党政办专职副主任 普亚辉 乡文化事务中心工作人员 张元魁 乡财政所所长 何晓燕 乡社保中心主任 普志文 乡农业技术农机工作站站长 马德学 乡水管站站长 张 健 乡兽医站站长 刘 歆 乡林业工作站站长 王 宏 乡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主任 陈家发 乡经济社会发展办工作人员 陈新亮 乡民政专干 李 杰 乡团委书记 杨萧郡 乡纪检专干、妇联主席 王莲俊 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廖瑜媛 新平县国土局老厂国土所负责人 罗 宝 老厂司法所所长 俄贵华 乡综治维稳专干 施忠平 老厂卫生院副院长 刘 剑 老厂中学校长 白金平 老厂中心小学校长 陶建林 老厂片区电信所负责人 罗绍发 老厂供电所所长 李 平 老厂供销社负责人 普 发 太桥村委会主任 李学安 太和村委会主任 杨永明 保和村委会主任 张 顺 马家坝村委会主任 郭 先 苛苴社区主任 施家平 黑查莫村委会主任 刘 雅 哈科底村委会主任 方绍荣 勐炳村委会主任 龙阳冰 马房村委会主任 鲁志祥 转马都村委会主任 普 值 罗柴冲村委会主任 乡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分析全乡自然灾害动态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小组,现场指挥;检查督促救灾、抗灾任务落实情况;及时解决救灾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组成单位及工作职责 1.民政办:负责全乡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灾情和发展趋势,并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报告灾情,做好救灾物资的筹集和储备,加强管理和使用;及时制定救灾物资分配方案,做好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使用工作,开展救灾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宣传,提高全乡群众的科学避灾意识和防灾减灾能力。 2.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小分队和专业抢险队参与抗灾救灾和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3.党政办:负责协调联络接待和其他重要工作事宜。 4.综治维稳办、老厂司法所:负责灾后社会稳定、治安管理工作。 5.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负责灾区公路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及时送达;做好灾区房屋规划、重建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6.老厂国土管理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防灾预案,建立监测体系等工作。 7.农机站、水管站、林业站、兽医站:负责组织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库存安排和调运、受灾区域植被恢复、灾后的畜禽防疫;负责水情汛情监测,特别是水位监测,预测水流量以及可能出现的险情,按期发布水险公告,协调指导全乡防汛、抢险工作,做好水利工程设施检查、修复和资源调度;指导灾民搞好抢补种工作及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做好水源点监测工作,确保灾区人畜饮水安全。 8.卫生院:负责做好灾区医药卫生和防疫防病工作,确保医务人员和药品及时到位;做好捐赠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登记管理和发放工作,协助做好灾区饮用水的检查和水源保护工作。 9.派出所:负责疏导救灾车辆,确保交通安全,加强治安防范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工作。 10.供电所:负责灾区供电恢复,确保灾区供电正常。 11.电信所:负责灾区通讯线路的抢修,确保通讯畅通。 12.中小学:负责协调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安排好灾后学校教学工作,确保受灾学校及时复课,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13.妇联:做好灾区妇女的安抚、调解工作。 14.团委:做好团员青年救援志愿者的联络工作,组织团员青年救援志愿者有序开展救灾、救援工作;做好团员青年救援志愿者救灾救援物资的接收工作。 15.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灾区外出务工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转移安置就业;新农保参保人员、新农合参合人员调查核实、统计上报,灾区伤病人员医药费核实报销;灾区残疾人危房建设上报统筹等工作。 16.供销社:做好灾区灾民的日用生活物资供应。 17.各村(社区):组织辖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工作;协助做好社会维稳、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治、灾后重建等工作;做好灾情调查、统计上报工作,协助做好救灾救援物资的分配、管理工作。 (三)乡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乡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乡民政办,为乡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科学避震知识的宣传和日常工作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由乡民政专干陈新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依据灾情,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件(Ⅰ级):乡内发生特重大自然灾害事件,造成2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需转移受灾群众150人以上; 2.重大自然灾害事件(Ⅱ级):乡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件,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需转移受灾群众100人以上; 3.较大自然灾害事件(Ⅲ级):乡内较大自然灾害,造成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需转移受灾群众50人以上; 4.一般自然灾害事件(Ⅳ级):乡内一般自然灾害,造成民房损毁2间以上或需转移受灾群众20人以上。 (二)应急响应批准 乡内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乡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在乡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响应后,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做好全乡应急救助、救援工作。 (三)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 根据灾情变化,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可作调整。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由乡人民政府依据灾情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并由乡人民政府按调整后的应急响应级别,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救助工作。 (四)灾情报告 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村(社区)应及时将受灾情况等信息按有关规定报乡人民政府,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可越级上报。党政办、民政办等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按规定上报,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派出所、供电所、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电信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水管站、教育、卫生等有关单位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上报。 (五)应急救援任务 灾后72小时之内的核心任务是,最大限度的抢救生命,监控和预防其他次生灾害。灾害发生后乡级应急救助指挥部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报告情况,并向灾区派往工作组: 1.综合组:由党政办牵头,党政办专职副主任任组长,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全乡救灾情况的收集、上下联络、组织协调、有关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和发送工作,编印救灾工作简报,搞好后勤服务等工作。 2.抢险组:由武装部牵头,组织水管站、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老厂国土管理所、供电所、电信所等相关责任单位,做好灾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对自身无力抢修的,应第一时间上报上级单位。 3.安置及生活救济组:由民政办牵头,组织派出所、财政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成员单位,及时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 4.灾害核查组:由民政办牵头,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中小学等成员单位。负责耕地受灾、粮食作物、畜禽受损,中小学校舍受损等灾情的核查、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各村(社区)应根据乡应急救助指挥部的安排及实际情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组织恢复灾区村(社区)党总支(支部)和村(居)委会工作机构,紧急部署应急救援、救灾各项工作,组织村组干部迅速全面调查受灾情况,及时上报。 2.紧急组织自救互救,迅速救助受伤、受困人员。协助安置及生活救济组做好灾区食品、医疗等救援物资的调节控制工作。 3.组织村(社区)卫生所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助卫生院做好伤员的救治转移、灾区卫生防疫等工作。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接收和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确保饮用水安全。 5.协助综治办、派出所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6.积极组织群众开展开展毁损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调查、上报和抢修工作。 (六)现场协调 现场协调工作由乡应急救助指挥部负责承担。现场协调的主要任务是: 1.了解灾区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救灾、救援各项工作部署。 2.根据灾情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各部门提出灾区救灾物资和装备的需求情况,并参与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支援的应急物资调配。 3.协调好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社会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救灾行动。 4.协调派出所、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等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员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单位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七)响应结束 当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经乡党委、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各村(社区)根据灾区情况,终止应急响应级别。乡应急救灾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转入下一阶级工作。 五、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一)灾区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 灾区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乡应急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统筹规划过渡性安置的地点、配套设施建设,并加强防灾、防疫措施,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恢复重建规划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确定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较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乡人民政府在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乡政府有关单位根据灾区受灾实际和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后转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三)恢复重建实施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乡人民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 六、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 乡属、县直各有关单位在乡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加强乡级紧急救援队、民兵应急分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交通抢险队等专业抢险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灾害的能力。村(社区)要组织民兵建立抢险救灾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管理和演练。 (二)应急物资与资金保障 乡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民政、卫生、规划建设等有关单位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物资储备工作,保障灾害应急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工程抢修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保障应急物资供给。灾害发生后,根据受灾情况,经乡人民政府批准,乡财政所及时下拨救灾补助资金和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救灾工作。 (三)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应利用广场、学校、村(社区)场地和村民小组公益房等场所设施建设应急避难场地,并经常性对应急避难场地开展检查,确保灾情发生时能够迅速转移受灾群众。 (四)通信、电力与交通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单位应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广播站应完善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乡应急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供电所应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派出所、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等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五)宣传、培训与演练 乡宣传办、中小学、文化站、各村(社区)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开展科学避灾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乡内群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乡群众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乡人民政府、乡属县直各有关单位、村(社区)要制定演练计划并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乡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本预案,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预案宣传和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各村(社区)和乡属、县直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报乡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奖励与责任 对在救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老厂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老厂乡党政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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