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9-02-15 10:02   点击率:32打印】【关闭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规定,现对以下文件予以全文废止: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税饲料销售环节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202号)。

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饲料产品检测机构及饲料产品办理免税相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

 

     一、公告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明确饲料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时,不再提交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为及时贯彻简政放权部署要求,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将原省局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及饲料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需提交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废止。

     二、公告内容:

 (一)全文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税饲料销售环节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202号)。

 (二)全文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饲料产品检测机构及饲料产品办理免税相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关于选拔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纳税人、缴费人的一封信

主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7-7011521   联系地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平山路42号

滇公网安备 53042702000008号 备案号:滇ICP备05002587号    网站标识码:5304270007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