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玉室字〔2019〕9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是新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平县行政审批局、新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新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政务服务平台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集中行使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责,推进全县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负责规范全县政务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负责对政务服务事项、行政审批及行政权力进行流程再造、环节优化、压缩时限,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协调解决进入政务服务大厅事项办理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四)负责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运行维护和考核,负责“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电子政务管理,负责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信息化工作。 (五)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责,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的调查、研究、评估分析。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和出让等工作。 (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新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办文办会、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机要、保密、统计、人事、财务、档案、信访、资产管理、车辆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牵头涉及本部门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对外联系、宣传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政务管理股。负责落实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对服务质量和办件效能的监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进驻部门向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提供政务服务;负责政务服务的业务统计、分析上报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大厅正常运行管理和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纪律作风建设,处理群众对进驻单位和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组织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电子政务管理,负责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项目;负责网上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的政策、制度、办法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工作,受理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的行政投诉,并会同、协调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行政审批管理股。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负责“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负责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承担新平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新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新平县行政审批局局长、新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局长由副局长兼任)。 第六条 新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新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新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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