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重大黑恶犯罪活动举报行为 纳入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范围的指导意见》的 通 知 各州(市)政法委、省级政法各部门: 《关于重大黑恶犯罪活动举报行为纳入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范围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委政法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2019年3月26日
关于重大黑恶犯罪活动举报行为 纳入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范围的指导意见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为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积极性,全面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云南省见义勇为行为申报确认和见义勇为人员推荐表彰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就重大黑恶犯罪活动举报行为纳入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范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大黑恶犯罪活动举报行为纳入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范围的意义 有无黑恶势力,群众是最清楚的。举报黑恶势力犯罪是广大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方式,也是群众见义勇为的重要表现形式。将重大黑恶犯罪活动举报行为纳入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范围,是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更好地引导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 二、重大黑恶犯罪活动举报行为性质认定 (一)举报重大黑恶犯罪活动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电话、信件等形式,以实名或事后能查证真实身份的方式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经查证属实,或亲自协助侦查机关查办黑恶势力重大犯罪活动,黑恶势力首要分子被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 被害人仅仅针对侵害其本人及近亲属合法权益的黑恶犯罪行为的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的检举揭发,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举揭发其职责范围内知悉内容,以及检举揭发的系侦查机关已经掌握核实或正在侦查的内容,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举报重大黑恶犯罪活动”的行为。 (二)举报重大黑恶犯罪活动行为,符合《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条“非因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三)举报重大黑恶犯罪活动是否构成见义勇为行为,由接受举报线索材料单位所在地或提供协助侦查行为地县(市、区)党委政法委认定。 三、重大黑恶犯罪活动举报行为申报与表彰奖励 (一)举报重大黑恶犯罪活动的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的30日内申报。负责案件侦查的单位应当及时将重大黑恶犯罪活动举报人的事迹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党委政法委申报,但举报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申报的不进行申报。个人也可以要求案件侦查机关对本人或他人举报重大黑恶犯罪活动的行为进行申报。 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只就第一举报人申报;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或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的,按一个举报行为进行申报。 (二)举报的黑恶势力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举报的黑恶势力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协助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见义勇为行为由县(市、区)党委政法委报本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被举报的黑恶势力首要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或协助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协助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经县(市、区)党委政法委逐级申报,见义勇为行为由州(市)党委政法委报本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被举报的黑恶势力首要分子被判处死刑,或协助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经县(市、区)党委政法委逐级申报,见义勇为行为由省委政法委报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按照《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对举报重大黑恶犯罪活动的申报材料以及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重大黑恶犯罪活动举报行为,不向社会进行公示。 对被评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重大黑恶犯罪活动举报人,一般不进行公开表彰,不进行公开宣传报道。确有公开表彰或公开报道必要的,应当采取隐匿真实姓名等不泄露其个人信息的方式进行。 (二)对申报见义勇为的重大黑恶犯罪活动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要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人身和财产保护措施,防止其遭受打击报复。 (三)本指导意见没有规定的,按照《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云南省见义勇为行为申报确认和见义勇为人员推荐表彰办法(试行)》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