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信雄(男,汉族): 你(单位)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诊疗活动于2020年9月1日被新平县卫生健康局依法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0年9月27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卫医罚﹝2020﹞24号)。你在法定时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在行政复议期限2020年11月26日前未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在行政诉讼期限2021年3月26日前也未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人民币50000元整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新平县支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新平县桂山街道幸福路24号新平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局医疗机构综合监督股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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