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备开采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诚实守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不接受联合竞买申请。
㈠ 凡参加竞买者,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股东会竞买决议,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自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到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306室索取拍卖资料和提出竞买申请,2021年4月22日17:00前,由新平县水利局对意向人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发给《参加拍卖活动资格确认书》,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参与此次拍卖,所交纳竞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无息退还。
㈡ 凡有意参拍者,根据竞买河道采砂石权所确定的竞买保证金的数额于2021年4月22日16:30前以转账或电汇的方式交纳到公告所规定保证金专用账户(竞买人申请名称与交纳保证金名称必须一致)。竞买人还须凭转账或电汇票据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换取竞买保证金正式收据。买受人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拍卖成交冲抵成交款;未竞得者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买保证金。若买受人反悔或无故退出,所交保证金概不退还。竞买人需到现场踏勘的,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㈢ 买受人除缴纳拍卖成交价款(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性收入)外,必须交纳河道恢复保证金,保证金按照河道采砂石场出让总价款的10%交纳。采砂石权届满后由买受人自行清除阻水障碍物,若买受人不履行清除阻水障碍物义务的,河道恢复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㈣ 拍卖成交,本公司向买受人收取成交价款1.6%比例的佣金。支付时间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的2日内。
三、公告、报名时间和地点
㈠ 公告时间: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22日止。
㈡ 报名时间: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22日16:30止。
㈢ 报名地点: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306室(新平县桂山街道桂山路95号)。
四、拍卖时间及地点
㈠ 拍卖时间:2021年4月23日15:00。
㈡ 拍卖地点: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1厅(新平县振新路2号新平政务四楼)。
五、相关要求
㈠ 买受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前,严禁开采砂石资源。
㈡ 买受人在办理河道采砂石权登记手续时,所需的环境保护、临时用地、安全监管与税收共治信息化系统建设平台等方面工作,由买受人完成并承担相关费用。
㈢ 河道采砂石权拍卖价款(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性收入)不包含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矿产资源税费等费用。
㈣ 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按《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河道采砂石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依法办理河道采砂石权登记手续,并领取《河道采砂石许可证》。
六、风险提示
㈠ 本次河道采砂石权的技术资料与实际情况可能有一定出入,投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竞买人应认真了解相关情况、阅读相关资料,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成为买受人,不得以《新平县河道采砂石规划(2020-2025年)》及《新平县河道采砂石管理实施方案》中的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新平县水利局及其他职能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㈡ 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标的物以外等方面的问题和矛盾,并承担费用。
㈢ 竞得河道采砂石权后,买受人应及时支付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性收入,非前期投资人还应向前期投资人支付前期投入的相关费用。
㈣ 买受人取得河道采砂石权后,如在砂石开采过程中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水土流失、污染环境、生态破坏、不履行买受人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吊销《河道采砂石许可证》。政府及有关部门因政策因素要求关闭采砂石场,以及因土地使用等问题未解决而不能开采的,委托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按已拍卖、尚未开采的储量计算退还拍卖价款等费用。
㈤ 买受人不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不按约定缴纳拍卖成交价款等义务的,其所交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本次拍卖文件及资料,以拍卖文件及资料为准。其他未尽事宜由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八、竞买保证金交纳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支行
银行账号:2425 9801 0400 09077
九、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云南瑞宇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人/电话:白先生/18083863456 钱先生/18206868798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