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违法 用地上建(构)筑物予以拆除的通告 (2021年第8号)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4-30 17:04   点击率:112打印】【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已经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实施拆除的3宗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予以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准予拆除的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如下:

(一)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云0427行审99号,予以拆除的宗地位于桂山街道办事处青龙社区第四小组

(二)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云0427行审12号,予以拆除的宗地位于桂山街道办事处青龙社区第四小组村庄道路东侧

(三)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云0427行审13号,予以拆除的宗地位于桂山街道办事处青龙社区第五小组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514日前,涉及上述3宗被执行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自行拆除,消除违法状态,逾期未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予以强制拆除。

三、阻碍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1年4月30日


上一篇:新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举行《易门至新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新平段)》听证会的公告
下一篇:关于玉溪市新平县书记县长热线7612345停止接听群众来电的公告

主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7-7011521   联系地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平山路42号

滇公网安备 53042702000008号 备案号:滇ICP备05002587号    网站标识码:5304270007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