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新平县县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行政执法权的公告 委托机关: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受委托组织:新平县县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云南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委托事项 履行查处新平县行政区域内: 1、查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林木蓄积不足3立方米;滥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林木蓄积不足15立方米的林业行政案件; 2、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开垦林地面积:商品林10亩(不含10亩)以下,公益林5亩(不含5亩)以下的林业行政案件; 3、查处非法采石、采矿、取土、采砂,采种,非法采挖树叶、树枝、树根和珍贵树木种子,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林业行政案件; 4、查处非法扒剥活树皮、非法采挖、移植非珍贵树木的,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林业行政案件; 5、查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的,未造成后果的林业行政案件; 6、查处非法猎捕、经营加工、贩运野生动物及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等林业行政案件; 7、查处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林木的林业行政案件。 三、委托期限 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 四、法律责任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责任、行政诉讼的被告责任,承担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赔偿责任等。 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如果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执法,或将行政机关委托给自己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其自己承担。 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特此公告。 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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