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城区供排水价格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建立完善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充分发挥价格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方面的作用,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切实推进新平县供排水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经成本调查和监审、组织听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定价程序,并报请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就新平县城区供排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调整县城区供排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执行3.50元/立方米(其中: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水利工程生活用水价格0.2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1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执行4.90元/立方米(其中: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水利工程生活用水价格0.2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40元/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用水执行9.60元/立方米(其中: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水利工程生活用水价格0.2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80元/立方米)。 二、继续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政策 居民生活用水一级阶梯水量为15立方米。已实行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每户每月实际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内(含15立方米)的部分,其价格按2.40元/立方米执行;每户每月实际用水量超过15立方米、不超20立方米(含20立方米)的部分,其价格在2.40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加价50%,价格按3.60元/立方米执行;每户每月实际用水量超过2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其价格在2.40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加价100%,价格按4.80元/立方米执行。 上述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以实际用水量按1.10元/立方米标准计收。 三、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对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政策。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按《云南省用水定额》规定执行,用水分四档进行累进加价,一档水量为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部分,水价按定价执行,二档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但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20%(含)的部分,水价按定价的0.5倍加价收取,三档水量为超过二档水量部分但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30%(含)的部分,水价按定价的1.0倍加价收取,四档水量为超过三档水量的部分,水价按定价的1.5倍加价收取。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云价价格〔2010〕124号)规定的差别水价政策,即:限制类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0元,淘汰类企业加价1.00元。充分考虑我县非居民用水户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及供水企业抄表等因素,计量周期按照新平县现有管理模式,实行按季一次计量考核并收取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计费基数。 上述非居民生活用水及特种用水超额累进部分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以实际用水量分别按1.40元/立方米、1.8元/立方米标准计收,水资源费以实际用水量按0.20元/立方米标准计收。 四、特殊人群价格优惠政策 为确保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下降,根据云南省政府114号令及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文件规定,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困难家庭实行水价优惠,免收污水处理费,具体优惠以户为单位,每月每户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内(含15立方米)的其供水价格按2.40元/立方米执行,超过15立方米部分按3.50元/立方米执行。对城区管网范围内供水的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水费。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县城区供排水价格调整关系到县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住建、城管、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及供排水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等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环境和节水意识,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供排水单位要切实做好价格公示,多渠道、多形式做好供排水价格调整后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此次供排水价格调整有效落实。 (二)供排水单位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优质供水和污水收集处理达标。加强供水管道维护管理,做到及时抢修,有效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加强成本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可靠的新型计量技术,提高水务管理效能。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及时反馈水价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六、公示日期为2021年8月3日至2021年9月1日。如有意见于2021年9月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到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收费管理股(联系电话:7011755),邮箱:xpfgwsfk@163.com。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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