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一县一业”示范创建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平县“一县一业”示范县创建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一县一业”示范县加快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9〕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云南省“一县一业”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1年“一县一业”示范县创建实施方案的批复》(玉政复〔2021〕22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县一业”示范县创建财政补助资金,是根据《云南省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开展“一县一业”示范县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云绿办〔2019〕6号)《指导意见》(云政发〔2019〕14号)《云南省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云南省“一县一业”示范县名单》(云绿办〔2021〕11号)文件规定,省级财政下达的“一县一业”示范创建补助资金。 第三条 新平人民政府是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需按照创建任务“项目清单化”的要求,围绕主导产业规模化、专业化、绿色化、组织化、市场化发展目标建立项目库,明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一县一业”示范创建实施方案》 ,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复,省绿办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一县一业”示范县创建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年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原则 (一)科学规划。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一县一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县一业”示范县创建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的领域。 (三)注重绩效。资金分配一绩效为导向,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一县一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监督预算执行和检查资金使用绩效。新平县“一县一业”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示范县创建规划,提出创建项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支持方向及重点,提出创建项目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管理、监督检查、跟踪问效、技术指导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根据创建项目专项资金扶持方向、重点,负责做好年度项目申报、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推进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标准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新平县“一县一业”示范创建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承担工作事项或建设任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重点支持水果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等领域,主要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水果产业生产基地和公共交易场所基础设施等。 (二)提升绿色化生产水平。包括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等。 (三)物联网示范基地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绿色防控、技能培训等。 (四)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包括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建设、技术和质量标准体系建立、质量追溯制度构建等。 (五)科技改造提升。科技创新攻关及成果转化应用,种苗及产品研发,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应用,灾害疫病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处置能力建设,科技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等。 (六)冷链物流建设。包括仓储设施及专用运输设备等。 (七)加工能力提升。包括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设施设备等。 (八)品牌打造。农产品品牌设计、市场开拓、宣传推介等。 (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通过投资奖补、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农业保险等方式扶持壮大各类经营主体。年度贴息率应控制在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范围内;对企业投资产业的奖补资金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10%,对企业已获得财政奖补的投资不得重复计算奖补。 第八条 新平县“一县一业”示范创建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创建方案外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基本支出; (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五)弥补企业亏损; (六)修建楼堂馆所;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人员经费和偿还债务; (八)办公经费; (九)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省财政厅、市、县财政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补助标准。资金使用按照《新平县“一县一业”示范创建年度奖补方案》和《新平县“一县一业”示范创建实施方案》中各年度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及使用计划表执行。年度奖补方案根据各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制定,资金使用中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作调整。 第十条 资金分配。“一县一业”示范创建项目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兼顾绩效因素和特定因素。专项资金=项目法分配资金+绩效因素分配资金+特定因素分配。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一县一业”项目资金实行“责任部门”负责制,按照“谁分配、谁主管、谁拨款、谁监管、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专账管理、分级次、分资金来源、按用途和使用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通知,根据创建方案分项目一次性全部拨付到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实施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监管、支出、进度督促、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一县一业”项目资金一般需要以下要件: (一)子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资金使用必须满足“看得见、摸得着、可量化、有标准、能验收”的要求; (三)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项目实施中所需大宗物资、材料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应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同时,必须建立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四)项目公示公告制度。项目实施牵头部门应对项目建设的相关情况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物化补助兑现登记表。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签字。 (六)项目验收报告。包括项目现场检查记录,项目牵头部门等验收报告。 (七)项目结算资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流程。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分配资金文件或批复将资金拨付项目牵头部门;项目牵头部门根据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到实施主体单位/企业、合作社。 第一责任部门和实施主体单位(部门)在资金支出方面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当年安排到项目单位及实施主体的资金须做到应支尽支。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有效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投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一县一业”项目资金,按照方案编制、批复、项目实施、验收、结算的流程运行。 第十六条 对已批复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上级政策变化、目标任务和实际需要,确需调整项目的,按照“市批复,省备案”的原则,按照项目管理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实施主体/单位初验后,向项目牵头部门写出验收请示,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如有明确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加强“一县一业”示范创建形成资产管理。县财政局应会同农业农村局加强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的管理,财政资金(奖补资金除外)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材料,切实承担起分配到本部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单位“黑名单”制度。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审计中发现存在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项目单位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要求无条件退还项目支持资金,同时,不再给予同类性质的项目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一县一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一县一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若上级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从其规定,其余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